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本人王雪莉作为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参加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会,勤勉、公正、独立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
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王雪莉,女,1971 年 4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学历。1995
年 7 月至 1997 年 8 月任阿城市司法局文员;1997 年 8 月至 2000 年 12 月任黑龙江省哈尔
滨市宇春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 年 1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
(二)履职独立性情况说明
经自查,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除本人任职公司独立董事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
属和主要社会关系成员,均未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
东附属企业担任任何职务;本人没有为公司及公司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
务;除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外,没有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
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本人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和担任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确保客观、独立的专业判断,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的情况
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的情况。本人对审议各项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提出异议、反对、弃
权的情况。
会前本人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议案,与公司管理层和相关人员就拟审议重大
事项进行沟通交流,依据自身专业知识,结合公司运营实际提出建议和意见;对审议的各
项议案和相关资料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对
全体股东负责。
(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3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7 次,提名委员
会 3 次。
本人作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审计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本人
按照公司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制度或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均亲自召集或出席上述会
议,认真研讨会议文件,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和咨询。本人对本年度公司董事
会专门委员会的各项议案均投出赞成票,未出现反对或弃权等情况。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独立董事共召开 4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就确认及新增日常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审议。本人均亲自出席上述会议,并对会议议题进行了审查。本人认为,会议的
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相关事项的决策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报告期内,本人未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
(四)现场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交流、电话会议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充分与公司管理层进行
沟通,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督促公司进行合理规范
运营,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本人利用参加董事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的机会,到公司现场认真听取管理层对公司
经营管理的定期汇报,参与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本人与董事长及管理层保持专项沟通机
制,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发展规划、市值管理等方面工作;本人多次到公
司考察交流,运用法律、经济等领域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重点在经营管理、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等方面提供意见和建议;本人开展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外聘审计机构沟通,了
解公司财务和内控审计情况,动态评估和判断公司经营风险,针对性提出管理优化建议。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保持良好沟通。在年审会计
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在年
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本人及时与会计师沟通,重点关注审计过程中所发现的问
题,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出席公司股东会的方式积极了解中小股东的关注点、诉求和意
见;同时在日常履职过程中,通过互动平台,听取投资者对公司经营管理、市值维护等方
面的建议,同时通过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性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
查,持续强化信息披露的合规性与透明度。
(七)履职支撑情况
本人的履职得到公司全力支持和配合,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协助本人履行职
责,并建立系统化履职保障体系支持本人有效履职。公司及时回复本人的问询,听取并采
纳本人的各项意见和建议,定期或不定期通报公司生产经营及内部控制相关情况,安排实
地考察、组织参加监管机构和公司举办的履职培训,促进本人更充分地行使权利、履行职
责。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原则,本人认真审核重大事项对公司的影响以及决策程序的科学
性、合理性,并发表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发生的各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关联交易
的执行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交易条件公平、公允、交易行为真实合理,符合公司
经营发展的需要;且相关事项按程序分别通过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
均回避表决。本人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关联交易和
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交易行为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价格
合理、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也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本人经审阅公司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其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报告期
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通过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4 年度工作情况的审查,本人认为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允、公正的原则,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真
实。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进行变更。
(七) 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报告期内,公司未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变更。
(八)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于 2025 年 1 月和 2025 年 7 月分别进行了高级管理人员选聘工作,本
人经过认真审阅,认为本次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有关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规定,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
力,能够胜任相关职责的要求,报告期内未发生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本人对公司 2024 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薪
酬方案符合行业水平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
益的情形。
公司于 2022 年实施了股票期权及员工持股计划、2024 年实施了员工持股计划。报告
期内,公司召开董事会分别审议了《关于调整“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
议案》《关于注销“共赢一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共赢一
号”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
“共富一号”员工持股计划部分股份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本人认为,上述有关股票期权
激励计划行权、部分注销等事项的审议,上述有关实施 2024 年度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审
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
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章程》规定的职责,参与了公司所有重大事项的审议,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
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切实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原则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忠实地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同时,充分利用自
身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增强董事会的决策能力,维
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推动公司
的健康持续发展。感谢公司对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大力支持,祝愿公司继续健康稳健
发展,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以更加优良的业绩回报广大投资者。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王雪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