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33 证券简称:圆通速递 公告编号:临 2026-027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暨
增持股份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已披露增持计划情况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披
露了《关于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5-018),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
投资价值的认可,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蛟龙集团”)计划自增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2 个
月内,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增持总金
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以下简称“本次增持
计划”)。
? 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
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7,700,5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
的 0.2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01.0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蛟龙集团通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
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7,700,500 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
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增持主体名称 蛟龙集团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 ?是 ?否
控股股东或实控人的一致行动人 ?是 ?否
增持主体身份 直接持股 5%以上股东 ?是 ?否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否
?其他:__________
增持前持股数量 1,043,118,613 股
增持前持股比例
(占发布增持计划时 30.26%
的总股本)
上述增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蛟龙集团及其一致行
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一致行动关系形成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原因
蛟龙集团 1,043,118,613 30.26% /
喻会蛟 100,673,929 2.92% 实际控制人之一
张小娟 74,027,054 2.15% 实际控制人之一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金牛 19 19,797,000 0.57%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第一组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与蛟龙集团签署一
限公司-迎水金牛 20 19,797,000 0.57%
致行动协议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迎水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迎水高升 21 8,093,600 0.23%
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合计 1,265,507,196 36.72%
注:上述表格中的数据如有尾差,系数据四舍五入所致。
二、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增持主体名称 蛟龙集团
增持计划首次披露日 2025 年 4 月 23 日
增持计划拟实施期间 2025 年 4 月 23 日~2026 年 4 月 22 日
增持计划拟增持金额 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增持计划拟增持数量 /
增持计划拟增持比例 /
增持股份实施期间 2025 年 4 月 29 日~2025 年 5 月 27 日
增持股份结果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
对应方式及数量 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7,700,500 股
累计增持股份金额 10,001.0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累计增持股份比例
(占当前总股本)
增 持计划完 成后增持 主体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
增 持计划完 成后增持 主体
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
注:因公司回购股份注销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对象自主行权,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
总股本发生变动。本次增持前持股比例以增持计划披露时的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增持计划完
成后持股比例以当前总股本为基数计算。
(二)实际增持数量是否达到增持计划下限 ?是 ?否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蛟龙集团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
实施完毕。
三、其他说明
(一)本次增持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行为不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
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事项出具
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
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持属于
《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
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具体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北京金杜(杭州)
律师事务所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