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民科技: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7:5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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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1000    证券简称:肇民科技       公告编号:2026-016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
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现将相关调整事项说明如
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及独立
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决权的公告》,独立董事刘益灯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
股东征集表决权。
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
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的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1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
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本
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批准,董事会被授权办理本
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
  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
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
会对截至授予日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
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
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
告。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
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
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及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
告。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 2025 年 5 月 16 日。
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
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
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
调整。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29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股本 242,395,322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2 元(含税),
共计派发 48,479,064.4 元,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送红股。2025 年 6 月
日为 2025 年 6 月 18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5 年 6 月 19 日。
   鉴于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已实施完毕,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为:
P=P0-V,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
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P=P0-V=5.21-0.20=5.01 元/股。
   经过本次调整,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由 5.21 元/股调整为
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
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属于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
规。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进行
调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
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肇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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