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9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2日召开第四
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
格的议案》,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及《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三)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
(四)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对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
见。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4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2024 年年度利润分配实施方案为:以公司总股本 230,601,779
股剔除存放于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1,470,900 股后的 229,130,879 股为基数,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 元(含税),共计派发 91,652,351.6 元(含税),
送红股 0 股(含税),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该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25 年 8 月
(二)调整方式
根据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
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派息的调整方法: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根据上述调整方法,本激励计划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P=10.81-0.40=10.41 元/股。
根据 2025 年第一次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
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
施完毕,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
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
的调整。
四、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
响。
五、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的原因、依据、方法及结果符合《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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