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873 证券简称:海晨股份 公告编号:2026-008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授予激励对象 31 名,拟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数量为 71.85 万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 0.31%。
?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在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
相关解除限售上市流通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意按照《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的相关规定,对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现就有
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简述
励计划》及其摘要,主要内容如下:
(一)激励工具及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
一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从二级市场回购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
量为 240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060.1779 万股的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
格为 10.81 元/股。
(四)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36 人,包括公司公告
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限制性股 占本计划授出限制 占目前股本
姓名 职务
票数量(万股) 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梁化勤 副总经理 30 12.50% 0.130%
姚培琴 董事、副总经理 30 12.50% 0.130%
陈帅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0 12.50% 0.130%
吴小卫 财务总监 1 0.42% 0.004%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共 32 人)
合计 240 100.00% 1.04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外籍人员。
股票直接调减或者分配至授予的其他激励对象。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
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本计划解除限售期相同。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 30%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36个月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48 个月 4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
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六)本次激励计划解除限售条件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25—2027 年三个会计
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2025 年
低于 8%。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026 年
低于 16%。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7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2027 年
低于 24%。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各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
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
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
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确定
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100% 0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年实际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解除限售的,公司
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
二、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5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
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二)2025 年 2 月 25 日至 2025 年 3 月 6 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
及职务通过公司内部系统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激励
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5 年 3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
说明》及《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
(三)2025 年 3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
通过《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
案。
(四)2025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
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
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五)2026 年 4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调
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届满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
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24个月 30%
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如上所述,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上市之日起
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本次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上市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13 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6 年
(二)解除限售条件情况说明
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按照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认为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已经成就,现就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说明如下:
解除限售条件 达成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符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合解除限售条件。
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员情形的;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众华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189,752.62 万元,相比公
解除限售期 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司 2024 年营业收入的增
第一个解除 以 2024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限售期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8%。
注:(1)上述“营业收入”指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营业收入数值作 业绩考核满足解除限售条
为计算依据,下同。
件。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业务部门将负责对激励对象每个考
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激
绩效考评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依照审核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 励对象共 31 名,考评结果
解除限售的比例。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 均为“合格”,个人层面解
两个档次,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 除限售比例为 100%。
售比例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级 合格 不合格
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N)
如果公司满足当年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则激励对象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
数量×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
解除限售的,公司将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由公司回购注销,
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
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按
照相关规定办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四、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的差异
情况
人原因自愿放弃公司拟向其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进行调整。调整后,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36 人调整为 32 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
限制性股票总量不变。
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由 10.81 元/股调整为 10.41 元/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调整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回购价格的公告》。
除限售的合计 0.5 万股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巨潮资讯网上发布的《关于回购注销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公告》。
除上述调整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期解除限售情况
(一)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31 人
(二)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数量:71.85 万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
获授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的限
股票数量占
姓名 职务 票数量 制性股票数量
已获授限制
(万股) (万股)
性股票的百
分比
梁化勤 副总经理 30 9 30%
姚培琴 董事、副总经理 30 9 30%
陈帅 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30 9 30%
吴小卫 财务总监 3 0.9 30%
其他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人员(共 27 人)
合计 239.5 71.85 30%
注: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经与会委员审议,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
案)》及《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中对限制性股票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
均符合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不能解除限售或不得成为激
励对象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 31 名激励对象持有的 71.85 万股限制性股票按规定解
除限售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
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公司本次解
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
数量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符
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次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