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的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国联民生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联民生”或“保荐机构”)作为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罡股份”“上市公司”“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天罡股份的持续督导工作,
并出具 2025 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国联民生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业务管理制度,制定
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已根
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就持续督导工作的
主要内容、重点、实施方式、步骤等做出完整、有
相应的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和安
效的安排。
排。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上市公司已建立健全了相关内
财务内控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
控制度,及时履行了相关法律
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和信息
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及其他义
务,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准
其他相关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并保证制作、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和上市公司向中国证监
保荐机构已对上市公司的信息
会、北交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发现上
披露文件和其他提交的文件进
市公司拟披露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
行事前审阅,上市公司拟披露
信息或已披露信息不存在错
项的,应当要求公司进行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拒
误、遗漏或者误导,不存在应
不配合的,应当及时向北交所报告,并发布风险揭
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示公告。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 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等方
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查资 式了解上市公司业务和日常情
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 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情况,督
应信息披露义务。 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
务。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北交所业务规则,履行其所作出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的承诺。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北
交所业务规则,并切实履行了
其所作出的承诺。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
者变更承诺事项,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 在新增或变更承诺的事项,履
规定的,及时提出督导意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 行承诺事项不存在不符合中国
补正。 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的情
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持
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规定做好募集资金使 续督促、指导上市公司做好募
用的督导、核查工作,每半年就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工作,每
存放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 半年进行了一次现场核查,就
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 公司 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
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在上市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 使用情况出具了专项核查报
一并披露。 告,并于年度报告一并进行了
披露。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督促上市公司按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
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并于上市公司披露公
告时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予以披
露:(一)关联交易;(二)对外担保;(三)变更募集资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就关
金用途:(四)主要业务停滞或出现可能导致主要业
联交易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停滞的重大风险事件:(五)公司经营业绩异常波
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动:(六)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
股份被司法冻结且可能导致控制权发生变动:(七)
存在所列示的其他事项。保荐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质押公司股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存在无
份比例超过所持股份的 80%或者被强制处置;(八)
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北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意见的其他事
项。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无法履行上述职责的,应
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尚待
核实的事项及预计发表意见的时间,并充分提示风
险。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
道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专项现场核查:(一)未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二)控股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需进行专项现场核查的事项。
移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三)关联交
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违规使用募集资金;(五)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
序号 工作要求 完成或督导情况
或借款;(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七)存
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八)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
应当进行核查的其他情形。
专项现场核查至少应有 1 名保荐代表人参加,保荐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实施现场核查前应当制定工
作计划,工作计划至少应包括核查内容、工作进度、
不适用。
人员安排和具体事项的核查方案。
保荐机构应当就本次现场核查情况、核查结论等事
项出具专项现场核查报告,并在现场核查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披露。核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核查时间、地点、人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及整改建议(如有)等内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不适用。
应当同时将核查结果、整改建议(如有)以书面方式
告知上市公司,并督促上市公司就整改情况向北交
所报告。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在持续督导过程中发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情节严重的,及
时向北交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有关事项的具体情
况、保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一)上市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 本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
能存在违法违规以及其他严重不当行为:(二)证券 所列示的事项。
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或其他
严重不当行为;(三)北交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7 日上市,
保荐持续督导期届满,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
持续督导期至 2026 年 12 月 31
完毕的,保荐机构应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关的持续
督导职责,如有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
届满,募集资金尚在持续投入
应当继续完成。
中。
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北交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
导时间:(一)上市公司在规范运作、公司治理、内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未
部控制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险;(二)上市
出现所列示事项,北交所未要
求保荐机构延长持续督导时
责;(三)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间。
保荐机构的持续督导时间应当延长至上述情形发生
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且相关
违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重大风险已经消除。
二、发现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序号 发现的问题 问题、措施与建议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经核查,天罡股份及股东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违反、不履行承诺等
情况。
四、其他事项
经核查,天罡股份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其他应予关注事项:包括但
不限于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
冻结情况、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等。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