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
的法律意见
电话:0571-86508080 传真:0571-87357755 邮编:310016
浙江省杭州市新业路 200 号华峰国际大厦 10 楼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释义
除非另有定义,在本法律意见中,下列术语或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序号 简称 全称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本激励计划中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分公司及
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
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本份《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
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2F20220762 号
致: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接受火星人委托担任本次火星人实施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火星人股权激励事项,出
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出声明如下:
计划有关的事实,根据火星人提供的文件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均是完整的、真实的、有效的,且已将全部事
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其所有副本与正本一
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的签名与印章都是真实的,并且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
具本法律意见所需要的全部事实材料;
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
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材料一起予以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的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正文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一)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
其中,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黄金彪、毛伟平、杨根、黄安奎为公司董事,四人
均作为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出具了《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 2023 年 1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议案。监事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列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
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 2023 年 1 月 4 日,公司董事会发出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通知,拟就《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
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事项作出审
议。
(四) 2023 年 2 月 6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获得公司
并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
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 2023 年 2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
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
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
行了核查并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
独立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报告。
(六) 2023 年 3 月 21 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公
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 202 名激
励对象授予 376.9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为 2023 年 3 月 22 日。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由
(七) 2023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进行核查并对本次调整事项发表了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相应的财务顾问报告。
(八) 2023 年 12 月 23 日至 2024 年 1 月 1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
予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时限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
组织或个人对本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或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01)。
(九) 2024 年 2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09),公
司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向符合条件的 35 名激
励对象授予 46.70 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
(十) 2024 年 4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
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部分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数量
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一) 2024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
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
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1)。
(十二) 2024 年 7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
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三) 2024 年 8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四) 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16,400
股限制性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21 日回购注销完毕。
(十五) 2025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三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回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
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十六) 2025 年 5 月 13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十七) 2025 年 11 月 03 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部分限制
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6),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本次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440,900
股限制性股票已回购注销完毕。
(十八)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回
购注销数量及涉及激励对象名单出具了核查意见,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
综上所述,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
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基本情况
(一)回购注销的原因及数量
股票中,36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 27.44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中,9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
售的合计 6.2 万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的前提条件。
首次授予以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5 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对应考核年度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除限售期/预留授予 2025 年 1、2025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42 亿元;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2、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6.8 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所载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合并报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股份支
付费用影响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2025 年年度审计报告》,
公司 2025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 77,053.61 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9,609.76 元,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9,609.76 元,公司 2025 年业绩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标。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以及预留授予第二个解除限
售期(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5 年)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业绩考核目标,公
司将对 108 名在职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对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应不得解除限售的 10.95 万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综上,本次合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 127.87 万股。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
无剩余限制性激励股票。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回购价格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对于激励对象离职不再具备激励
对象资格、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的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即 11.73 元
/股)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回购资金来源
本次用于回购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价款总计 1499.92 万元加上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三、其他事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火星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相关
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火星人尚需将回购注销事项提交
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按照《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承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火星人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的法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火星人厨具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
马宏利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刘秀华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
李迎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