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对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
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核报告
目 录
一、审核报告 1—2 页
二、审核报告附件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对浙江亚特新材
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审核报告
[2026]京会兴专字第 00620003 号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在审计了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鼎股份”)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
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的基础上,对后附的《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对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
实现情况的说明》(以下简称“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进行了专项核查。
一、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编制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保证
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华鼎股份
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华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
现情况说明发表审核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
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以合理确信业绩承诺实现
情况说明不存在重大错报。在审核工作中,我们结合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实
际情况,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我们相信,我们
的审核工作为发表审核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核查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华鼎股份管理层编制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已按照《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
公司实际盈利数与股东对公司业绩承诺的差异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使用,不得用作其它目的。我们同意将本
报告作为贵公司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附件: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对浙
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2025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1
(特殊普通合伙)(盖章)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2
二○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原股东
对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
一、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 2022 年 12 月 6 日
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和 2022 年 12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对浙江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进行收购。
收购方案如下:
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交易标的公司浙江亚特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亚特新材”)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的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天源评
报字[2022]第 0616 号资产评估报告。根据评估报告,亚特新材评估基准日 2022
年 6 月 30 日净资产的评估值为 130,527.00 万元,交易双方商定本次交易对价为
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100%股权。华鼎股份向亚特新材原股东真爱集团有限公司、
郑期中、诸暨众城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郑其明、刘元庆、刘忠庆(以
下简称“原股东”)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受让原股东持有的亚特新材 100%股权。对
价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在收购协议生效后 3 个月内支付原股东方收购协议约定转让款的 20%,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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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月内支付原股东方收购协议约定转让款的 20%,即 23,600 万元;原股东方第
一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经华鼎股份确认完毕后 15 日内支付原股东方收购协议约
定转让款的 20%,即 23,600 万元;原股东方第二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经华鼎股
份确认完毕后 15 日内支付原股东方收购协议约定转让款的 20%,即 23,600 万
元;原股东方第三年业绩承诺完成情况经华鼎股份确认完毕后 15 日内支付原股
东方收购协议约定转让款的 10%,即 11,800 万元;原股东方第四年业绩承诺完
成情况经华鼎股份确认完毕后 15 日内支付原股东方收购协议约定转让款的 10%,
即 11,800 万元。
业绩承诺各年经华鼎股份确认亚特新材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亚特新材的实际
交易价格相应调整,华鼎股份在扣减当期应补偿金额后向原股东方支付相应款项。
二、业绩承诺情况
在本次收购协议中,亚特新材原股东对公司 2023 年度、2024 年度、2025 年
度、2026 年度年度业绩曾作出承诺。业绩承诺内容如下:
绩承诺期限”)实现净利润(指目标公司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下同)分别不低于 8,859.72 万元、10,873.56 万元、11,529.31 万元及 12,017.63
万元。
定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亚特新材的实际净利润情况进行
审核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亚特新材于业绩承诺期间的实际业绩数与承诺业绩数
差异情况以该专项审核报告载明的数据为准。当期实际净利润数小于当期承诺净
利润数时,当期应补偿款的具体补偿金额按照下述公式计算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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