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臻股份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
保荐机构已与公司签署保荐承销协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
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
期间的权利义务。
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通过日
常密切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场检查等方式,对公司开展持续督导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工作;其中,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对上市
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需公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 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指定媒体上公告。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或相关当事
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
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
荐机构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其董事、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高级管理人员均已遵守相关法律法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 规要求,并切实履行其做出的各项承
做出的各项承诺。 诺。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章程》、股东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
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内部控制
制度文件;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
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财务管理制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 度》、《会计核算制度》、
《募集资金使
《关联交易制度》、
《对
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 外担保及投资制度》等;本次持续督
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导期间,公司已有效执行各项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 保荐机构已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 并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
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
大遗漏。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信
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已对信
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
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情况。
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其控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理人员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
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
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的情况。
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及控股股
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
交易所报告。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
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不存在应披
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
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
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
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
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序号 工作内容 完成持续督导的情况
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当督促上市公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股票上市
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
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过相
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 易所报告的情况。
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
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
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
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 保荐机构已制定现场检查工作计划,
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并已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
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
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
(一)存在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未发生过相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 的情况。
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利益;(五)资金往来
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六)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进行现场核查的
其他事项。
保荐机构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了持续关
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 注,督导公司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制度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出具关
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
核查报告。
二、信息披露的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信息披露文件,确保各项重大信息
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三、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公司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俞 乐 胡琳扬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