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永臻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臻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永臻股份 2025 年度的规范运作
及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将本次书面现场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一)现场检查时间:2026 年 4 月 21 日至 2026 年 4 月 22 日
(二)现场检查人员:胡琳扬
(三)现场检查方案及内容:本次现场检查过程中,保荐机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采取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查阅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与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沟通和询问等必要程序,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
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本次书面现场检查报告。
二、针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永臻股份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及其他
内部控制制度文件,收集了相关决议、会议记录等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章程以及股东会和董事
会的议事规则得到贯彻执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治理机制有效地发挥了作用;公
司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
相应责任等规定明确合规,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持续督导期对外披露的公告及对应支
持性备查文件,核查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
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三)公司的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实地查看了公司主要生产经营场所,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等相关制度文件、公司与关联方交易往来相关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内,公司在资产、人员、机构、
业务、财务方面保持独立,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获取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四方)监管协议、银行对账单、
大额支出原始凭证,查阅了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及有关募集资金的对外披露
文件,对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要求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
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等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企业信用报告,以及重大协议、合同和相关
财务资料。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对外投资方面决策严格按照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
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查阅了公司所处行业的行业政策、研究报告、公司定期财务报告
等资料,并通过公开信息查阅了同行业上市公司的相关经营情况,了解行业、市场
的变化情况以及公司经营情况。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经营模式、经营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经营状况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现场检查人员已提请公司继续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同时,密切关注经营风险,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稳定
的经营状况。
四、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未发现公司存在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中,公司配合提供了前述检查材料,配合完成了本次报告所涉及
访谈沟通、实地查看等其他检查事项。
六、现场检查结论
保荐机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
的有关要求,对永臻股份履行了持续督导职责。
经现场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在 2025 年度持续督导期间内部控制、公司治
理、股东会和董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与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
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和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运作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
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永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度持续督导工作现场检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俞 乐 胡琳扬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