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双乐
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乐股份”或“公司”)2025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对双乐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
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25〕2678 号)同意,双
乐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8,000,000 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10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80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 8,754,500.00 元(不
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91,245,500.00 元。募集资金已于 2026 年 1 月 5
日汇入公司指定账户内,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实
收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6]第 ZA10008 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且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根据《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
目:
单位:万元
扣除发行费
序 项目投资 拟使用募集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用后募集资
号 总额 资金投资额
金投资金额
高性能功能性颜料产品
研发中心项目
合计 88,847.89 80,000.00 79,124.55
截至 2026 年 3 月 31 日,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户余额合计为 41,285.91 万元。
三、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情况
为顺利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本次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前,公司已使用自筹
资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81.98 万元,本次拟置换金额为 381.98 万元。具
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扣除发行费 自筹资金
拟使用募集 本次拟置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用后募集资 预先投入
资金投资额 换金额
金投资金额 金额
高性能蓝绿颜
料项目
高性能黄红颜
料项目
高性能功能性
中心项目
合计 80,000.00 79,124.55 381.98 381.98
四、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实施
公司在《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
书》中对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做出了如下安排: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
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公司本次拟置换预先投入资金为自筹资金,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募集资金
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
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
关安排,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
资金人民币 381.98 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
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
会公告〔2025〕10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实际情况。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双乐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会计师事务
所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保荐机构对双乐股份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双乐颜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陈澎 张雪梅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