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机构”、“保荐人”)
作为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思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工作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科思股份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
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一)目的
由于公司国际业务的外汇收付金额较大,为减少外汇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遵循稳健原则,不进
行以投机和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上述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
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交易的资金使用安排具备合理性,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能有效地降低
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拟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不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交易,前述额度可在董事会授权期限内循环使用,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将不超过已
审议额度。
(三)交易方式
易日约定交易日后的未来某个时间,银行与公司按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进行
人民币与外汇资金交割的一项业务,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
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四)交易期限
本次远期结售汇业务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
(五)资金来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为自有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或者银行信贷资金。
二、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金额不
超过 4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远期结售汇交易,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并可在前述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同时,公司董事会拟授
权公司总裁在上述额度内决定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远期结售汇交易,并签署合同、
交易确认等相关文件。授权有效期与上述额度有效期一致。
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将遵循稳健原则,不进行以投机和盈利为目的的
外汇交易,所有远期结售汇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
险为目的。但在开展的过程中仍会存在一定的风险:
书约定的外币兑人民币汇率低于交割时实时汇率,将对公司造成一定的汇兑损失;
因内控制度不完善导致的风险;
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售汇业务无法按期交割并导致公司损失;
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订单,导致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存在导致远期结售汇延
期交割的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的措施
析,实时关注国际市场环境的变化,并通过银行等专业机构掌握市场波动原因并
研判未来走势,适时调整操作策略和操作规模,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汇兑损失;
审批权限、内部操作流程等作出明确规定,有效规范远期结售汇业务行为。公司
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的要求及董事会批准的交易额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定
期对交易合约签署及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控制操作风险;
款逾期导致远期结售汇交割延期的风险;
规模,将回款预测差异引起的延期交割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
四、交易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关规定及其指南,对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相应的核算、列报。
五、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
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货币保值和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及利润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已制定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暂行
办法》,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次事项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履行了必
要的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投机获利的情况。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南京科思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开展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风雷 艾 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