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之
法律意见书
致:圆通速递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金杜(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圆通速递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圆通速递”)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就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圆通蛟龙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蛟龙集团”或“增持人”)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所涉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及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了
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公司及增持人的如下保证:
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
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
件一致。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表法
律意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
本所依赖本次增持所涉及的各方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
次增持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根据公司披露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人为公司控股股东蛟龙集团。
根据增持人的企业征信报告及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网
站(https://www.sse.com.cn/)、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http://neris.cs
rc.gov.cn/shixinchaxun/)、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全国法
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s://zxgk.court.gov.cn/shixin/)及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增持人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公司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收购
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况,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
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发布的《圆通速递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以自有资金和专项贷款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以下
简称“《增持计划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实施前,增持人持
有公司 1,043,118,61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30.26%;增
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265,507,19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增持
前公司总股本的 36.72%。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坚定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
的认可,为提振投资者信心,增持人计划自 2025 年 4 月 23 日起 12 个月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 A 股股份,本次
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且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本次增持计划不设定价
格区间,增持人将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及资本市场整体情况择机实施增持计
划。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增持人的说明,本次增持
计划实施期间,增持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 A 股股份 7,700,5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累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0,001.02 万元(不含交易费用),
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并已实施完毕。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及增持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持
后,增持人持有公司 1,050,819,113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增持后公司总股本
的 30.70%;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273,207,696 股无限售条件
流通股,占增持后公司总股本的 37.20%。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
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可以免于发出要约。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增持人的交易记录及公告文件等资料并经本所
律师核查,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
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已持续超过一年。本次增持前,增持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合计持有公司 1,265,507,196 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增持前公司总股本的
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增持后公司总股本的 37.20%,增持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最近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
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
增持资金、增持方式、增持期间等事项进行了披露。
持公司股份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就本次增持的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鉴于本次增持计划已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实施完毕,公司应当就本次增持
实施结果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
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
的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增
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公司已就本
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