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补
充回复
德皓函字[2026]00000059 号
北 京 德 皓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 Dehao International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补充回复
德皓函字[2026]00000059 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管理一部:
关于贵部出具的《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事项的监管
工作函》(上证会计监管函【2026】第 0315 号)已收悉。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或“我们”)作为菲林格尔家居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菲林格尔”或“公司”)2025 年报的年审会计师,根据要求,
我们对文件中需要年审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讨论、核查,现就
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一、关于营业收入确认
公司主要产品包括复合地板(强化复合地板、实木复合地板)和定制家具(橱
柜家具、门及木饰面等),请公司:(1)区分不同业务板块,逐季度列示营业收
入金额、占比、同比变动、收入确认政策及报告期内是否发生变化,并结合《企
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说明收入确认的合规性,是否存在通过提前或跨期确认收
入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2)列示各业务板块前十大客户的基本情况,
包括客户名称、关联关系、是否本期新增客户、合同签订时间及金额、收入确认
政策、结算周期及信用政策、应收账款余额、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等;(3)前
期披露的定期报告显示,公司客户类型主要包括代理商和工程客户,其中对工程
客户直接销售需安装验收完毕后确认收入。请公司列示全年所有工程类业务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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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皓函字[2026]00000059 号监管工作函回复
易对方基本情况、合同签署日期、项目名称及金额、项目验收时点及验收依据、
结算情况、应收账款余额、截至回函日的回款情况等,说明是否存在通过提前或
跨期确认收入以规避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形;(4)逐笔列示全年与原实际控制人
及其控制的相关主体开展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合同签署日期、
定价依据、是否为本期新增交易、收入确认政策与其他同类非关联业务是否一致、
项目验收时点及验收依据、项目结算情况及形成应收账款余额、截至回函日的回
款情况,并结合前述内容说明相关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和商业实质。
一、会计师原问询回复
原回复内容详见“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出具了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菲林格尔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业绩预
告相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德皓函字[2026]00000021 号)”。由于原问询
回复报告出具时年报审计尚未完成,承诺不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完成相关核查
并出具明确意见。
二、会计师现补充回复
我们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完成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了审
计报告。基于已执行完毕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1)公司报告期内执行的收入确认政策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且
与以前期间保持一贯性未发生变更,不存在通过提前或跨期确认收入以规避退市
风险警示的情形。
(2)公司列示的各业务板块前十大客户相关信息、全年所有工程类业务相
关信息、全年与原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相关主体开展关联交易的具体情况,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3)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具备真实商业实质,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监管要求。
问题二、关于营业收入扣除。
请公司补充披露与主营业务无关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扣除具体情况,并
结合公司报告期内开展的业务逐条对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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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皓函字[2026]00000059 号监管工作函回复
第 2 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有关规定,
说明营业收入扣除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扣除未扣除的情形。
一、会计师原问询回复
由于原问询回复报告出具时年报审计尚未完成,承诺不晚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完成相关核查并出具明确意见。
二、会计师现补充回复
我们已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完成对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了审
计报告。基于已执行完毕的审计程序和获取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
公司 2025 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事项明细表中的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监管
机构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北京德皓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潘永祥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冯建利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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