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性股票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或“华自科技”)的委托,作为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
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提供
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华自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
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含经办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依据我国法律、法规、地方政府及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
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
司的行为以及本次申请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出具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自然人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法律
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并
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所有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系真实、有效。
(四)本所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于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
的注意义务,对会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履行了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对于本所
出具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根据公司、其他
相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出具的证明出具意见。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
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等独立第三方机构取得的证据资料,本所在履行一般
注意义务后,直接将其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
报告等专业文件中某些数据及/或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或结
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及/或承担连带责任。
(五)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
同意,不得用做任何其他目的。
正 文
一、关于本次股权激励已履行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华自科技为本次激励计划已
履行了如下程序:
(一)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二)2025年4月21日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
象名单及职位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于2025年5月7日披露了《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
情况说明》。
(三)2025年5月12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
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四)2025年5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向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5
年5月27日作为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73名激励对象授予766.00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安排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
(五)2026年4月2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作废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
据此,本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作废限制性
股票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鉴于2025年度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5,413.20万元,未达到《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公司层面第一个归属期的
业绩考核目标,因此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内对应的383万股第二类限制性
股票需作废失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
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经核查,本所认为,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
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公司已就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壹份由本所留存,其余贰份交公司,各份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页为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法律意
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周琳凯
经办律师: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