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12 证券简称:智新电子 公告编号:202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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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6 票、
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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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管理者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潍坊智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健康、持续、稳定发展,依据法律、法规和《潍坊智新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公司章程”或“《章程》”)等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工资总额决定机制,并根据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阶
段、薪酬策略等,合理确定工资总额。
第四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决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东会
审议决定全体董事薪酬。
在董事会或者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公司由盈利转为亏损或亏损扩大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
环节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绩效考评控制的有效性以
及薪酬发放是否符合内部控制要求。
第六条 公司薪酬考核相关部门配合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前,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
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支付方式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一)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发放,除此以外不
再另行发放薪酬。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
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二)非独立董事
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职务或
承担的经营管理职能领取相应的薪酬。
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按
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如出席董事会、股东会等)所
需的交通、住宿等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三)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公
司绩效情况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领取薪酬。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在公司兼任两个或以上职务的,按照就高的原
则确定薪酬,不重复计算。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
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金额,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
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各类社会保险等费用中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 依据公司考勤规则等公司规定扣减的薪酬;
(四) 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款项。
第十一条 公司绩效薪酬包括预发绩效薪酬和年度绩效薪酬。预发绩效薪酬为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前发放的薪酬。年度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业绩达成情
况和个人核心指标完成情况扣减已预发的绩效薪酬后,对差额部分在年度报告披
露和绩效评价后予以发放,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及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前支付的
绩效薪酬的发放时间、方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季度支
付。
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实
施股权激励并进行相应的绩效考核。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高工作绩效和促进经营指标达成的其他激励方案,并制定具体的考核
办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有权取消其薪
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 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 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三) 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
(四) 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
(五) 董事会认为应当扣减或不予发放薪酬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
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 公司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将考虑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
位价值等因素,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 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
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 公司盈利状况;
(四) 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 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六条 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
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
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
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自
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自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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