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179 证券简称:凯德石英 公告编号:2026-030
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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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
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因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
人,该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凯德石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董事会秘书和
财务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
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
并进行考核;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
披露。在董事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公司业绩亏损时,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说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除此之外
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
绩效考核。
第八条 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
(二)绩效薪酬:原则上分为月度绩效薪酬和年终奖励:月度绩效薪酬跟
绩效考核相挂钩;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
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具体实施另
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对应审批及披露程序。
公司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递
延支付。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平均发放,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
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
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
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
司不予发放年终奖励或津贴:
(一)被证券主管机关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
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
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
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
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
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
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批准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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