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075 证券简称:柏星龙 公告编号:2026-023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工作,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
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市柏星龙创意包装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
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
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及其他套期保值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
其他企业(以下合称“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
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外币
业务收入和支出,且衍生品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以
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
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
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须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股东会(如需)批准的额度范围内开展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议通过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750 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
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未来收付汇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构进行审计。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势分析,并根据公司外币收支情况提出外汇套期保值建议方案。
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险,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公司业务部门的外汇
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人民币汇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计划;交易计划须由财经管理中心拟定上报,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础业务信息,选择具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种类,向金融机构提交申请书等业务
相关材料。
价格,经公司确认后,双方签署相关合约。
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严格控制交割违约风险的发生。
行统计和关注,并及时报送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秘书,以确定是否履行信息披露
业务。
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
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在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
分关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订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
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和交易止损机制,防止交易过
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
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
录和传递。
第十八条 公司必须认真选择合作的金融机构,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
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
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十九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
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
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公司审
计监察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专业委员会至董
事会报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会计处理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公司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和披露,以真实、公允地反映业务情况及其对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
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经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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