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赛电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5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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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其
工作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全体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
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市场化导向原则:薪酬水平与市场发展相适应,增强人才吸引力与竞
争力;
  (二)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履职绩效相匹配,
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充分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三)短期薪酬与长期激励相结合原则:兼顾当期经营目标与公司长远发展,
融合短期薪酬激励与中长期激励措施;
  (四)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薪酬方案、薪酬情
况等依法依规披露,确保公平公正;
  (五)权责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所承担的职责、风险相匹配,充分体现
岗位价值与贡献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第五条    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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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三章 薪酬结构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领取固定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其薪酬按所
任职务对应的薪酬标准执行,董事职务不单独领取津贴;未担任具体职务的,不
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九条    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
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综合考量行业薪酬水平、任职岗位职责、所在地区消费水
平及公司薪酬体系标准等因素核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定期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浮动薪酬,体现当期经营业
绩与个人履职贡献;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对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
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旨在绑定核心人员与公司长远利益,具体方案根据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在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担任具体职
务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度发放,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
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
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
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或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或
控股子公司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个人应
承担的部分,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核算基本薪酬及绩效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五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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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深圳市德赛电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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