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能源: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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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1 日公司第十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
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对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
收集、报告和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的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永泰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
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其相
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人在知悉或者应当
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防止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
确保公司的规范运作。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若对公司业绩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和部门。
  第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
务部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其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报告义务
人应当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时、准确、真实、完整,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
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
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重大事项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本制度中的公开披露是指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网站及报纸上
进行披露。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为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
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其职责权限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
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
件资料报送公司证券事务部备案。具体包括:
  (一)公司各部门拟提交董事会审议事项;
  (二)各子公司拟召开各自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事项;
  (三)重大交易。
  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
在内);
  上述交易事项中“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无论金额大小均需及时报告。除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外,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要发生的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
民币;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计算报告标准,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
用)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的关联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报告标准: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
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
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为前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金额大
小,均应及时报告。
  报告义务人在拟进行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定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五)日常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响的其他合同。
  (六)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的,应履行报告义务(已按上述标准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诉讼。
  (七)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相应的审核意见;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九)履行社会责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的,
应当及时报告:
  (十)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在持股情况或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向公司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上述股东在股票上市流通解除锁定后,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的,该股东应将股票在二级市场出售或协议转让股份的事项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协议转让股份的,该股东应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第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出现抵押、质押、冻结、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情形,
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或单位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相关会议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
该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负责
范围内或本单位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该重大事件已经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
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 3 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
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 30 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重大事项的报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书面形式;
  (二)电话形式;
  (三)电子邮件形式;
  (四)口头形式;
  (五)会议纪要或决议形式。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应将重大事项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并指定专人负责
信息资料的收集、汇总与上报。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在两日
内提交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包括合同、协议、相关政府批文等重大事项所涉及的
全部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对报告义务人上报的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审核与判断,决定
对重大事项的处理方式。对需要进行信息披露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并
进行信息披露;对需要公司董事会履行决策程序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并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
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处
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
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规定有相抵触,按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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