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延江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厦门延江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就公司在任独立董事廖山海先生、王
颖彬女士、常智华先生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廖山海先生、王颖彬女士、常智华先生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
外的任何职务,与公司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
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
独立性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对独立董事独
立性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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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