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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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
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
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未经公司同意,
控股子公司不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管理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
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前提条件。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应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
目建设资金。国家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贷款取得的资金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
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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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委托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
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交易标的
必须是低风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的产品。
(四)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在规范运作、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获得最
大收益。
(五)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决策程
序、实施与风险控制、核算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
确定投资规模。
(六)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七)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
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八)公司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一律视同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按照本制度
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
第三章 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投
资管理制度》,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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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三)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与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公司章程》等不一致的,以现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为准。
(四)控股子公司的所有委托理财,应视同公司行为,由子公司董事会(或
执行董事)审议通过后,根据委托理财的金额适用《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
制度》及本制度规定的审议程序,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保荐机构(如有)应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各项法
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发表意见。
第六条 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执行时,应严格
遵循董事会或股东会所批准的方案,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由公司财务部提出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
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具体运作委托理
财的部门及责任人、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等内容,报风险控制部初审,财务总
监复审,经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控股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向公司财务部提交投资申请,
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
间、具体运作委托理财的部门及责任人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控股子公司投资申
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风险控制部初审,财务总监复审,最后报公司首
席执行官(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风险控制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
公司总裁负责,组织财务部实施,并将实施情况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及股东
会负责。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审批后,由子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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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实施,向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及财务总监报告,对公司董事会及股东
会负责。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只能选取保证本金不受损失的保本型理财业
务,并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
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
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
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
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值风险时,财务部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以及董事会,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
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
管理理财相关等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并负责委托理财相关的资
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
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理财账户中
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进行账外投资等行为。
第十二条 财务部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风险控制部负责审查理财产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
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财务处理情况
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公司风险控制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事项的性质、金额大小采用
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及时跟踪
和反馈,且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事项前,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公司
风险控制部,并对风险控制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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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核算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的委托理财完成后,财务部应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
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
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
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
账表。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在有关决议公
开披露前,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管。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
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情况概述,包括目的、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需履行审批程序的说明;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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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六)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
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
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提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及其下属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与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
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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