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亚国际: 《印章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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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印章的制发、管理及使用,加强公司印章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避免因印章使
用不当给公司带来不良影响及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规则》”)、
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宣亚国际
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含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
董事会印章、部门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二章    印章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政府部门
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及以公
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
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需要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
  第五条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章情形的各类
合同、协议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六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适用于公司财务
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第七条   董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报告、文件、函件
等文件。
  第八条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
  第九条 电子印章: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可采用合法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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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的电子印章,并用于签署电子文件,其效力同实体印章。
  第十条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根据审批权限确定适用范围。
            第三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及废止
  第十一条   印章的刻制
  (一)公司印章刻制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应经规定的审批程
序,公司其他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二)各部门需刻制印章时,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规定审批权限批
准后由运营管理部统一安排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
  (三)各类专用章的形制和规格严格按国家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印章刻制审批权限
  (一)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
由保管部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部门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
  (三)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董事会办公室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四)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的印章刻制,由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
司提出申请,公司首席执行官(总裁)批准。
  第十三条   印章刻制完毕,公司运营管理部应留下印模,并留样保存,并做
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以便备查。印章启用由公司运营管理部发布启用通知,注明
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发放部门、使用范围以及接收保管部门、专管人等信息。
  第十四条   印章的废止
  (一)作废、撤销或遗失的印章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经批
准后再作废。
  (二)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而导致停用印章,印章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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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或失效的印章送运营管理部封存或销毁并做好登记。
  (三)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报告,并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以免造成损失。
  第十五条 由于公司名称变动、印章损坏、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原因
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
                第四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子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由运营管理部保管(经运营管
理部审核,董事长审批后,子公司印章可由指定的子公司部门保管);董事会印
章由董事会办公室保管;公司法定代表人印章、公司(子公司)财务印鉴章、财
务专用章及发票专用章由董事长指定人员保管;部门印章由相关部门指定专人负
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
使用台账,台账应注明印章使用日期、使用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
准人等。
  第十八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
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九条   印章专管人员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应由印章
保管部门负责人另行指定专人代管并做好交接手续。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
印章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印章专管人
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用印,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
申请或用印文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五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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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公司印章的使用须按公司的审批规定审批后方可用印。
  (一)使用公司公章的,需经由部门负责人、法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首
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长批准,如涉及敏感信息等内容需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
用印。
  (二)使用公司合同章,按合同批准权限,经各级审批后用印。经部门负责
人、法务人员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用印。单项金额重大的合同或协议必须经首
席执行官(总裁)或董事长批准。
  (三)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须经董事长批准后用印。
  (四)使用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用印。
  (五)使用董事会印章,需经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长批准。为履行公司信
息披露义务且内容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而使用董事会印章的,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批准后用章并登记。
  (六)使用公司其他印章,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内部治理
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如用章文件是公司红头公文类文件,除留存审批手续外,还需
留存一份盖章原件用于公文管理部门进行统一归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而使用公司印章的,常规证明
(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招聘录用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由公司人力行政部统
一加盖印章。非常规事项需提交报告或填写用印申请表,经公司主管领导(重要
的报首席执行官(总裁)、董事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   特殊情况下,因审批人外出无法签字或者在线上系统审批而又
急需用印的,可以提供其他能够证明审批人同意盖章的证明资料或办公系统同意
记录替代审批权限人签字,但须尽快履行事后补签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公司印章应盖在文件正面或公司全称上,有多份的应加盖骑缝
章,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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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介绍信、便函、授权委托书要有存根,并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
盖章。
  第二十七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交回公司进行销毁。
  第二十八条    公司印章原则上不准带出公司,确因工作需要需携章外出使用
的,由用印人填写申请,征得其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经公司总裁批准,由印章专
管人陪同前往办理。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项,并对印章
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员工须外借印章的,印章专管人须做好登记工作,注
明印章名称、外借日期、外借用途、借用人、批准人、专管人、归还日期等信息。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内审部负责不定期组织检
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
更,应及时通告。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二)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擅自用印的。
  (五)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管理人员仍然用印的,或印章专管人员虽
拒绝用印但未及时向上级汇报存在越权签批情况的。
  (六)印章管理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七)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八)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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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宣亚国际营销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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