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
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建立健全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规范薪酬及绩效管理,将经营业绩与薪酬分配紧密联动,引
导树立正确政绩观,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新疆立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且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
观公正,确保薪酬管理依法合规、规范运作。
(二)效益联动原则: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同向联动,建
立健全工资总额动态调整机制。
(三)业绩导向原则:薪酬分配与个人履职表现、工作实绩及公司战略目标
紧密结合。
(四)有效激励原则: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构建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规
范的考核分配机制。
(五)公开透明原则:建立公正的考核标准和程序,考核结果依规披露,接
受股东、监管机构及内部监督。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标准与方案,组织实施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考评,并对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
—2—
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三章 薪酬结构及绩效考核
第六条 独立董事薪酬及绩效考核
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由董事会制定方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
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绩效考核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津补贴、绩效
薪酬、经营业绩奖励、中长期激励等收入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
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公司职工工资水平并结合行业薪酬水平等因素确定,按月发放。
绩效考核情况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其中一定比例
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
数据开展。
效,具体按照《经营目标责任书》中约定比例执行。
组织实施。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在董事
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未在公司担任具体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支付
第九条 公司发放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其它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应由
个人承担的款项后据实发放。
第十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支付,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按月
—3—
支付。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二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
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任何条款,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应以届时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经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