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四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五章 续聘、改聘与审计费用调整
第六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甘肃酒钢集团宏兴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行为,提高审计质量,切实维护
公司、股东及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
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
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工作,由公司统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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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管理分工
第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
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二)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
事会、股东会审议;
(三)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四)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
报告;
(五)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与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协助部门,共同依
照本办法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其中:
(一)财务部门负责
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
日常沟通联络;
履职情况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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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等事宜。
(二)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审计范围调整、重大事项披露等问题,确保业务约定书履行到位;
量、发现问题、审计意见、独立性维护等方面形成意见,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协助开展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价;
依据,落实审计年限和项目轮换要求。
第六条 董事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
息的对外披露工作,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准确披露
相关信息。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资质要求
第七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且有效
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 3 年不存在因执
业质量原因受到多次行政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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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具有完成
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专业注册会计师团队;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或同类企业工作经验,在规定
时间内有能力调配优质审计团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及涉密敏感信息
严格保密,具备完善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和风险防范能力;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
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
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为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等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人员在该重大资
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 选聘方式与程序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公司性质和实际情
况,采用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
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续聘时,可不采用公开选聘方式,但需按程序履行决策
程序和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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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选聘工作一般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工作,明确选聘要求,
通知财务部门和内审部门开展选聘准备、调查及资料整理工作;
(二)应聘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应聘文件,由财
务部门和内审部门进行初步审查与整理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组织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提出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董事会业务管理部
门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中选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
业务约定书。
第五章 续聘、改聘与审计费用调整
第十一条 公司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
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
执业质量作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评价结果为肯定性意见的,提交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否定性意见的,应启动
改聘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
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公
司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
超过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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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
合审计工作要求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或审计人员、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信息披露义务履行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
的资质或能力,无法继续履行业务约定书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审计业务的;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价为否
定性意见的;
(六)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 30
天书面通知该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会就解聘事项进行表决时,被
解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公司应为其提供必要的便利
条件。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是否
存在不当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
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并按要求披露以下信息: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二)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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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
(五)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六)审计费用情况等。
第十六条 聘任期内,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消费者物价
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公司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
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在
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六章 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
和关注,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开展核查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的;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
处罚或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的;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选聘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的;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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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
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切实担负信息安全的主体责
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应加强
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
应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使用所获取的信息资料。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
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积极配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职责对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行为及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过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
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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