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 2026 年 4 月 22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
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
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广州市品高软件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
对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事项开展的一种独立、
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
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公司实现
发展战略。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是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健全,有
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杜绝违法行为,维护
公司和股东利益,增加公司价值。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
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均应依照本制度接受审计监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
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
置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
负责具体执行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内部
审计活动,并向公司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
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具有较强的
组织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专业判断、文字表达能力。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
名,由董事会任免。负责人没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
的行为时,不得随意撤换。
董事会应当掌握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
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擅自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
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
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
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
计部门的工作。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
在审计过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
的客观公正,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内部审计人员在
执行审计工作时,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
公司预算。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
评价;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
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
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舞弊行为;
(四)根据公司相关制度和董事会要求对公司内设机构及所属单
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为评价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活动的效率与效果,开展专项审
计;
(六)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权限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期间,有权检查被审计公司
(部门、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二)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要求提供各项债权债务的确认函;
(六)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重要投资经营决策过程记录;
(八)重要会议记录;
(九)其他相关资料。内部审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根据审计实际
情况就审计区间向前追溯和向后推迟,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不得
拒绝。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还具有以下权限:
(一)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
(二)盘点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全部实物资产及有价证券等;
(三)要求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
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审计机构经权力机构批准,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
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告股份公
司有关管理人员;
(五)建议公司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公司(部门、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对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七)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公司
(部门、单位)和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财产。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权参加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的有
关会议,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查询、召开调查会、索取证明材料。
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协助内部审计
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设置任何障碍,以确保内部审计工
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有关经营事务方面的各种报表、报告、制度和文件,在报送和转
发的同时,应该抄送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主要任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包括财务审计、内控审计、专项审计、
管理审计。
财务审计包括资产审计、费用成本审计、预算审计、投资效益审
计、经济效益审计等。
内控审计包括资金、物资、采购、研发、生产、营销等公司内部
经营管理环节中内部控制(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流程、制度的建立健全性审计。
专项审计包括基建、技改预决算审计、科研项目审计、离任审计
等。
管理审计包括价格审计、合同审计、质量审计、人力资源管理审
计、风险管理审计等。
第二十一条 财务审计,主要对公司的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等相关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应该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
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公开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
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 内控审计,主要是对公司整体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进行的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公开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涉及的合理性和
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包括募集资金)的内控
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
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是否存在
违规情形等。发现异常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二十三条 专项审计,主要指对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及应
收账款等公司资产、负债、利润有重大影响的项目进行审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
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四条 管理审计,主要指以公司的各管理部门为基本对象,
通过对公司各管理部门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及其履行状况以促进企业
提高经济效益而进行的审计。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
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大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
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
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七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内部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管理层
协助协调相关公司(部门、单位)关系。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实施正式审计前三天下达书面审
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账簿、报表、
凭证及相关的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
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在审
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条 在执行审计实施工作计划并完成审计主要步骤后,内
部审计机构应及时提出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应在五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部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
面意见一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依据审计报告,对具体的审计
事项做出评价和改进建议,拟定并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内
部审计人员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应
如实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并在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后进行追踪,确定相
关部门已及时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
第三十二条 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
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如有异
议,应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内部
审计部门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
审计。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公司(部门、单位)按审计意见书改进
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
档案,按照公司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公司(部门、单位)和
个人,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扬和奖
励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公司(部门、
单位)和个人,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交有
关部门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或者提供虚假资
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审计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的;
(六)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
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七)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给予处分、经济处罚: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机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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