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蔡翘梧作为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2025 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范要求,以及《深圳普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
定,勤勉尽责、独立履职,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及发展情况,积极出席相
关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为公司经营发展提出合理化
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本人在 2025 年度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蔡翘梧,硕士研究生学历,上海交通大学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医
疗器械专业)。本人从事医疗器械产品研发、生产、质控、标准、行业管理工
作三十余年,曾任国家医疗器械标准委员会 X 线设备分技委委员、广东省医疗
器械标准委员会委员、深圳安科高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深圳市政
协委员、国家工信部高端医疗器械集群负责人、深圳市医疗器械行业协会执行
会长兼秘书长、第四届全国口腔材料和器械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齿科设备与
器械分技术委员会(TC99C1)委员,广东省药监局医疗器械专家委员会委员、
深圳圣诺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瑞光同城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广东博迈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独立董事、深圳光
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自 2020 年 11 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
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
职,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亦
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的相关规
定。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概况
(一)会议出席及表决情况
本人亲自出席各次董事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不存在无故缺席、连续两次不
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本人对会议相关审议事项进行较
为全面的了解,除应当回避的事项外,经审慎研究后投同意票,不存在投反
对、弃权票的情况。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参加股东大会
参加董事会会议情况
会议情况
独立董事 本年应 其中: 是否连续
亲自 委托
姓名 参加董 以通讯 缺席 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大会
出席 出席
事会次 方式参 次数 自出席会 的次数
次数 次数
数 加次数 议
蔡翘梧 7 7 2 0 0 否 2
(1)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本人担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担任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委员。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4 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1 次董事会战
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未召开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前述董
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研究相关议案,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调查
和了解,对公司的股权激励、ESG 建设等提供合理建议,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专门委员会名称 本年应参加会议次数 本人亲自出席会议次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4
战略与 ESG 委员会 1 1
提名委员会 0 0
(2)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共召开 2 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亲自出席,对于变
更全资子公司增资方案暨关联交易、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签订房屋租
赁合同暨关联交易等议案进行审议,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保护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
(二)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不存在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三)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审计部及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多次沟通,听取和审阅了公司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等,与公司聘请的外部审计机构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保持沟
通,通过参加年度报告审计前沟通会议、审阅关键审计事项以及讨论审计过程
中识别的重大风险点,有效监督了外部审计的质量和公正性。
(四)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参加公司股东大会,与中小股东面对面沟通,接受股
东的质询,积极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此外,本人还通过
参加公司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2025 年半年度科创板集体业绩说明会、深圳辖
区上市公司投资者网上集体接待日活动,就公司业绩、治理运作、发展战略、
经营状况、股权激励和可持续发展等投资者关心的问题,与投资者进行充分的
沟通与交流,详细了解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
(五)现场工作情况以及公司配合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秉承勤勉尽责的工作原则,高度关注宏观环境及医疗器械
行业变化对公司的影响,通过现场交流、电话等多种方式及时与公司管理层进
行沟通,到公司进行实地调研和考察,直观详尽地掌握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
态,与公司管理层展开了深入的对话和交流,及时把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财
务状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此外,本人充分利用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
会会议、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等机会,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财务状况、生产经营
情况、内部控制执行情况,听取公司相关汇报,运用专业知识对实际运行中遇
到的问题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监督和指导的作用。
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与我的沟通交流,为独立董事现场工作设置了专用的
办公场所,对本人关注的问题能够予以及时回复与落实。公司在相关会议召开
前认真准备会议资料,及时准确送达会议议案及相关材料,保证独立董事享有
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我做好履职工作提供了全面的支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变更全资子公司增资方案、日常关联交易、签订房
屋租赁合同等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
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
影响,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前述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
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
等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按规定履行了回避
表决程序,确保了决策流程的合法性与合规性。公司及时、准确地对外披露了
相关公告。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 年年度报告》《2024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2025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 年半年度报告》《2025 年第三季度报
告》。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4 年年度报告》
经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
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本人认为,公司对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等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所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同时,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有效的
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并能得到有效实施。报告期内,本人未发现公司内部控制
设计或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五)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报告期内,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本人对天健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
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解和审查,认为其符合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选聘要
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专业执业能力和执业资质,具有
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
同意续聘其为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的情形。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者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变更、会
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司章程》,董事会设 1 名职工代表董事,李大巍先生申请辞去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非独立董事职务,同日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刘敏女士担任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刘敏女士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能够切实履行各项职责,有利于公
司的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认真核查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情
况,认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决策程序和发放标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薪酬体系的规定。本人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025 年度薪酬方案
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薪酬方案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及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审议程序符合《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
(十)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
留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注销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
案》《关于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及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暨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3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本人认为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条件成就、行权价格调整和股票期权注销事项审议程序均合法合规,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制定股权激励计划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
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情形。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要求独立履职,密切关注公司治理运作和经营发展,与公司
管理层之间保持良好的沟通协作,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利用自身的专
业知识,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为
公司 2025 年度各项科学决策提供了专业支持和独立判断,为保证公司规范运
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发挥了应有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以及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观、公正、独立、诚信的原则,依法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持续发挥独立董事
的作用,不断加强与公司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沟通,充分利用自身
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提出更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全力维护好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最后,感谢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业务部门 2025 年对我工作中给予的配合与支
持,谢谢!
独立董事(签名):
蔡翘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