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腾光电: 龙腾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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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进一步完善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对象为:
  (一)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
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二)非独立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和在公司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包括董事中的职工代表;
  (三)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
《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原则;
  (二)体现薪酬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原则,同时与市场薪酬水平相符;
  (三)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
  (四)体现与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相结合原则;
  (五)体现公司长远利益原则,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六)体现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挂钩、与奖惩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挂钩。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
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明确
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
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
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
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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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独立董事薪酬实行津贴制,津贴为每人税前总额 9.6 万元/年,按月
发放。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三部分组成:
  (一)基本薪酬:按照其在公司内部担任的职务,根据岗位价值、岗位责任
大小、工作能力及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按照月度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挂钩,其中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公
司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和绩效
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
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上述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考核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或津贴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四章 薪酬的止付与追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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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
采取以下措施:
  (一)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二)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
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适
用。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
释。
                           昆山龙腾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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