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公司社会责任管理,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
发展,积极履行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职责,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在环境、社会责任与公司治理
(ESG)方面的规划、执行、监督、报告及信息披露等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
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
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
全和透明。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
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
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五条 公司应当照本制度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 职责,评估公司 ESG 职
责的履行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可持续发展报告》或者《环境、
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以下统称《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二章 可持续发展理念与原则
第六条 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积极保护债权人和
员工的合法权益,诚信对待供应商、客户,积极从事环境保护、社区建设等公益
事业,从而促进公司本身与全社会的协调、和谐发展。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
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创新发展、环
境保护、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公司产业高质量发展,
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八条 公司应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积极履行 ESG 职
责,努力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根据实际情况加快 ESG 体系建
设,强化实践推广,树立品牌形象,满足监管要求,分阶段逐步提高治理水平,
稳步提升 ESG 表现水平,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 公司应尊重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利,促进与利益相关方的有效交
流,为维护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
第十条 公司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保证公司治理结构的
透明度和规范性,提高公司管理效率和质量。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制度,
做好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
度,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防范和解决公司治理风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结构完整、层级清晰、权责明确、运行高效的可持续
发展管理体系,明确各层级、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为公司 ESG 工作开展提
供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董事会是 ESG 工作的领导和决策机构。
(一)审议和批准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确保与公司长期愿景及股
东利益相契合;
(二)审议和批准公司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等;
(三)审议其他 ESG 相关重大决策。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 ESG 工作的研究和指导机构。
(一)研究公司的 ESG 战略规划和目标,并就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进行审阅,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年度可持续
发展报告等;
(三)指导并监督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评估,并提供
决策咨询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 ESG 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公司 ESG 工作的执行层。
组长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组长由董事会秘书担任,成员包括公司相关部门负责
人、相关下属子公司负责人。
(一)落实国家、监管机构 ESG 政策、法规和规定,拟定公司的 ESG 发
展战略、目标及规划方案;
(二)审核和指导 ESG 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工
作等;
(三)识别、分析对公司战略发展、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
的 ESG 议题相关风险和机遇,组织开展公司 ESG 重要性议题分析,建立 ESG
风险管理流程并提出应对策略;
(四)组织领导公司 ESG 管理体系、机制建设。
第十五条 ESG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 ESG 工作的日常管理和
协调,董事会办公室为主任单位,公司各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
(一)研究起草公司 ESG 战略和行动计划;
(二)拟定可持续发展管理制度,完善 ESG 工作管理体系;
(三)组织编制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及其他需要披露的 ESG 信息;
(四)统筹利益相关方 ESG 关切的记录与回应;
(五)跟踪掌握外部最新的 ESG 政策要求与趋势,研判与公司密切相关的
ESG 议题;
(六)负责与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推进 ESG 相关事宜落地执行;
(七)负责与咨询、评级机构联络沟通及 ESG 管理宣贯、培训工作;
(八)开展 ESG 管理运行调研,向公司 ESG 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ESG 运行
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各下属子公司是 ESG 工作的执行单位。
(一)各执行单位承担职责范围内的主体责任,负责按照公司 ESG 发展战
略和目标,落实 ESG 相关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及时报送 ESG
信息。
(二)下属子公司应建立 ESG 管理机制,制定与本单位有关的 ESG 指标、
管理目标、具体工作计划,配合 ESG 信息收集工作,参与公司 ESG 相关宣贯、
培训活动,根据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编制要求定期汇报相关工作目标进度、执行
情况及主要举措,及时响应利益相关方在 ESG 方面的诉求。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
为推进 ESG 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ESG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提请战略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
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
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
议,以便持续提升工作成效。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及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股东和债权人
权益保护、职工权益保护、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权益保护、环境保护与可持
续发展、公共关系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职责。
第四章 可持续发展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并按照监管要求或自愿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二十二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
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
他 ESG 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发生重大环境
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可能对公司业绩、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可持续发展报告披露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地调研、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对
可持续发展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 ESG 信息披
露前,负有将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控制在最小的责任。知情人对该信息负有严格
的保密责任和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告且已明确提醒接受方负有保密义务
的情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尚未公开的信息,不得进行内
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监管要求不一致或未作规定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监管要求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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