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复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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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率和决
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即“ESG”)
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重庆国际复合
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
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
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主任委员在委员范围内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
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
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
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战略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
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人数达到本工作细则规定以
前,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权,由公司董事会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制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规划等并监督实施,评估对公司业务具
有重大影响的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
  (五)审阅公司 ESG 相关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八)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前述事项进行审议后,如
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战略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通知须
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
  战略委员会会议前须向全体委员提供决策所必需的资料,以便委员科学决策。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员
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
方为通过。战略委员会委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战
略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各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等书面方
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的委员以传真方式签署。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
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注明委托权限、委托事项并经委托
人和被委托人双方签名。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
人。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委员出席的,
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书面表决(含传真表决)。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在
会议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前未进行表决的,视为弃权。
  第十六条   与会委员表决完成后,应当及时收集各委员的表决结果并进行统
计。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
的,应至迟于表决完成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或决议中应注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
决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有书面形式的记录并由参加会议
的委员签字或盖章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列席人员、记录人员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称“以上”含本数;“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及时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通过后施行,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改。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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