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辰药业: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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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六年四月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薪酬方案决定机制 ·············································································································· 1
第三章   薪酬构成、考核与发放 ······································································································ 2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 2
第五章   薪酬调整 ······························································································································ 3
第六章   附则 ······································································································································ 3
         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充分考虑公司经营实际和行业情况等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与公司长远利益、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相符;
  (二)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三)实行浮动薪酬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相结合,同时符合市场价值规律。
           第二章 薪酬方案决定机制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
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
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
回避。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公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则采取自我
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公司人力、财务、证券事务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开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制订和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薪酬构成、考核与发放
 第七条 公司对于独立董事,其津贴按月平均发放,并依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
规定,由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具体发放标准和范围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
定后,按程序报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
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八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
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及职工董事,不额外
领取董事薪酬。
职情况确定,按月发放;
果等综合考核结果确定,按各考核周期进行考核发放,包括双月绩效工资、年度
绩效奖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绩效奖金直接挂钩公司年度经营结果,公
司年度经营结果考核系数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
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核心员工实施中长期激励。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
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薪酬或津贴按其实际任期计算并予以发放。
              第四章 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当公司经营环境或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若需调整董事薪酬标准的,需
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若需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标准的,报董事
会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抵触
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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