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苏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
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工
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江苏苏
盐井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总会计师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市场发展相适
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
相协调,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导向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策略与公司发展阶段、行业属性及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支撑公司长期价值提升与核心战略落地。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与其岗位价值、履职风险、贡献度、公司业绩深度挂钩,
实现责任、权利与利益的统一。
(三)激励与约束原则。薪酬发放与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个人考核结果及风险合规情况挂钩,建立薪酬追索扣回机制,
确保激励与风险承担相匹配。
(四)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
经营业绩及同行业市场水平合理对标,薪酬构成、确定依据
及考核结果向股东和监管机构充分披露,确保程序透明、标
准统一。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并予以披
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
者讨论其薪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
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
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审查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
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进行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包括薪酬方案的测算、
编制、发放及相关数据支持等工作。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构成
第八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如下:
(一)独立董事:采取固定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
董事年度津贴参照地区经济及行业水平确定,具体津贴标准
按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的决议执行。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
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
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
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二)非独立董事: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在公司担任
具体管理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第九条规定确定薪酬标准,
不另行领取董事职务津贴;不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非
独立董事,不再就董事职务领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
酬和中长期激励等组成。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任职位的责任、
能力、价值、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相挂钩,结合高
级管理人员年度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由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年报审计结果和年度综合考
核确定。绩效薪酬占比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
分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具体依据公司
相关激励方案执行。
第十条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兼
任多项职务的,其薪酬不能重复领取,按薪酬最高的单项职
务领取相应薪酬。
第四章 薪酬发放与调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按年度发放。在公司任职的非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月
度预发,年度绩效兑现在年度报告披露后结合考核情况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所在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其他应由个人承担
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
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
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包
括: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变化情况,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
参考依据;
(二)公司盈利状况及经营业绩变化;
(三)公司组织架构调整;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五)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进行薪酬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年度结束后,
依据公司本考核周期的实际经营业绩及个人工作完成情况,
按照考核制度对上述人员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依据经审
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六条 当公司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经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方案,调整薪酬和考核标准,并报董事会及股东会批准,薪
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
第十七条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
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
应当披露原因。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
第十八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错报等对财务报告进行追
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
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
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视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
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受到公司内部书面
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二)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情形;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二十条 《公司章程》或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
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适时修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