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
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根
据公司及子公司国际业务的外币收付情况,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
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而达成的与上述风险基本
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
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及以上业务的组
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行为除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
严格控制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
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交
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经国家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
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
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生
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
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
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
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需由
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
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
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 万元人民币,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四)公司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
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
值业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
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
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案;
(二)销售部门、采购部门等相关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
部门,负责向财经管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
资料;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
部门的相关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
性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四)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保荐机构(如有)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
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五)内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并将审查
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对公司未来现金流进行预测,提供跨境收付款计划,以供财
经管理中心进行风险分析;
(二)财经管理中心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
据货币汇率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结合外币付款、存款、贷款等相
关信息,并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制订外汇套期保值方案,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后,
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经管理中心根据经公司有权机构审批通过的最终方案,选择具
体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业务申请书;
(四)金融机构根据公司申请,确定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价格,双方确认后签
署相关协议;
(五)财经管理中心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
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
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
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经管理中心应根据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
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董事长,必要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
险时,财经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
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
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
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公司财经管理中心负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的规定,并自觉接受公司内审部及公司外聘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