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策影视: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3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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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的良好沟通平台,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
的良性互动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
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
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
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
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方式及要求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过程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可以通过
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
“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与投资者
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
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
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
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
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以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
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
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
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
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
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涉及媒体的
宣传报道,必要时公司应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者授权专人
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
提问,应当注意诚信,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履行的信息
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
进行回答。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
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
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
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
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
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
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
内容进行说明。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
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
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九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分析、
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个人(以下统称“调研机构及个人”)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公司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调研机构及个
人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
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
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
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
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
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向仲裁
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
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体
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或工作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三十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
专题培训。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
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行,修改亦同。
                          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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