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的
管理,保障对外投资的保值、增值,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实现投资决策的科学化和规
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
以盈利或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新设立企业的股权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三)现有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
(五)委托理财;
(六)其他对外投资。
第三条 公司所进行的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产业政策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
划和发展思路,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优化公司产业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为公司对外投资行为的决策机构,各自
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作出决策。
(一)股东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会审议: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3、交易标的(如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董事会的审批权限
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
露: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总经理的审批权限
原则上,公司除上述第(一)、(二)项规定需要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投资事项外,其他投资事项可由总经理审批。
此外,总经理需根据公司制定的《总经理工作细则》履行职责,包括履行向董事
长的报告义务,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投资事项,仍需
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长经总经理报告后认为不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可由总
经理批准。
第六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
关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
财务指标适用本制度第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第3目或者第5目标准,
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制度第
五条的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达到涉及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标准的对外投资,相关知情人应当依照上述
规定履行信息保密、信息报告、信息披露相关义务。
第九条 公司每年年初拟定公司年度投资计划。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可于
年度投资计划之外选择对外投资项目,拟订投资方案。
年度投资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之外的对外投资项目的投资方案,须根据决策权
限报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核批准。
第十条 年度投资计划如需要调整,或单个对外投资项目投资预算需要调整的,
由相关部门做出论证后再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专门研究和评
估。
第十二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负责跟踪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并负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后评价。公司相关部门根据公司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配合或参与投资的部分
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相关重要文件、
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战略投资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进
展情况。
第十六条 若对外投资项目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
发生损失,或内部审计发现其他问题,应查明原因并向董事会报告,追究相关人员的
责任。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其他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公
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
监督。
第十七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经济处罚;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审批擅自对外投资的;
(二)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十八条 对认真执行本制度,且对外投资项目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及
有关人员,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涉及委托理财、证券投资、银行间债权市场债务
融资工具、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同时适用公司制定的《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涉及关联投资的,应当同时适用公司制定的《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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