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
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华策影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
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监管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
并利用董事会会议、内部培训、年度总结大会等时机开展有关买卖证券规定的学
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关于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
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应在将其买卖计划以书
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
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保证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
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份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的持
股合并计算;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信用证券账户的,对信用证券账户与
普通证券账户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前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股份为基数,计
算当年度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度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可
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以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第四章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禁止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短线交易,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
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本公司
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之
后未满三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前: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
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
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
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并披露。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说
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等义
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
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
情况。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
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在得
知相关信息后立即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规定持有、买卖本公
司股份或未按规定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以在法律、
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给予内部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规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相关责任人除承担相应责任外,还应就
违规行为尽快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证券监管部门备案,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的,
还应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属于公司持股 5%以上股份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或者属于大股东以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的股东,
还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大股东、特定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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