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晨股份: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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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海晨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
项报告工作的管理,明确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和参股子公司的重大事项
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江苏海晨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
公司和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是指:达到《上市规则》所要求的披露标准
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或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在可能发生、将要发生或正在发生
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报告义务人应立即将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
和董事会秘书汇报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三)公司委派、提名、推荐到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其他接触、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以及负有信息披露义
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
度制定相应规定,指定专人为重大事项报告人,确保及时、完整地上报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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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保公司董事会及时了解、知悉和掌握重大事项。各
单位的报告义务人对本单位的重大事项报告负有连带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工作及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
悉重大事项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及标准
  第七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全资、控股
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
等事项涉及的信息以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述应报告的重大交易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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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此类资产);
  上述重大交易(提供担保、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
前述标准;拟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及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公
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提供担保” 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 应当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的相关的各项交易, 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
  (二)应报告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
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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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交易(提供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或财务资助的,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
报告义务。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
过 1,000 万元的;
权稳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报告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本项标准的,适用本项规定。
   (四)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五)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六)公司股票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七)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资产的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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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九)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十)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及会计差错更正;
  (十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或者拟发生变更;
  (十二)董事(含独立董事)、总裁、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职或
者发生变动;
  (十三)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五)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公司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七)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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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一)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相关进展;
  (二十二)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
更;
  (二十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四)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十五)收到相关部门现场检查、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处罚的决定或通知;
  (二十六)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
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八)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二十九)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并拟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
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
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拟就该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应及
时报告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
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
况和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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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过户的,应及时报告未
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
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及时报告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九条 发生本制度第七条事项且达到《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规定的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
会审议或者达到披露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
所述重大事项后立即报告,最迟不超过次一工作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事项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包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
情况介绍等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事项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将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或者达到披露标准的事项向公司董事长
汇报。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的审批程序或者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
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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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除根据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之外,董事会
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询问该
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
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上述应上报事项而未
能及时上报的,公司将追究事项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已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
公司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直至追究
其法律责任,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报告义务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经披露的信息做
任何解释或说明。确因工作需要的,应将拟披露内容报董事会秘书确认。信息报
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尚未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不得对外公开,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上
市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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