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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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反舞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内部控制,防范公司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和股东合
法权益,确保公司经营目标的实现和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企业内部
控制基本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全体员工、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
职业道德及公司的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
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公司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
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公司、股东或其他利益相关方正当经济
利益,以谋取个人、他人或公司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管理层包括: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
理人员。
         第二章   反舞弊组织架构及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负责督促管理层建立公司范围的反舞弊文化
环境,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接受举报和调查处理在内的内部
控制体系,授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公司的反舞弊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公司反舞弊工作的主要负责机
构,负责指导审计部开展反舞弊工作,对反舞弊工作进行持续监
督。
     第八条 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包括预防舞弊在内的内部控制
机制,实施控制措施以降低舞弊发生的机会,对舞弊行为采取适
当且有效的补救措施;同时,管理层应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及审计部的监督。
     第九条 审计部是公司反舞弊的常设机构,负责公司反舞弊
相关制度的起草、修订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协助公司管
理层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负责受理、登记相关舞弊举报工作,
负责成立反舞弊调查小组,组织开展公司反舞弊调查工作;对查
处的舞弊事件、行为、人员等信息跟踪处理并向公司管理层、审
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反舞弊工
作的第一责任人和对接人,负责开展本部门、本公司内部的反舞
弊工作,负责配合、协助反舞弊调查小组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腐败行为的自查自纠。
     第十一条 员工有责任遵守公司内控制度,遵纪守法杜绝舞
弊行为,如发现任何舞弊情况,应通过正当渠道向公司举报并将
发现的舞弊线索及证据及时移交审计部,配合舞弊案件调查。
           第三章   舞弊行为的认定
     第十二条 损害公司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
外人员为谋取自身或他人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公
司、股东正当权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属于此类舞弊行为:
     (一)收受贿赂或回扣;
     (二)将公司的交易机会或预期可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他
人;
     (三)贪污、盗窃、侵占、挪用、非法使用或处置公司资产;
     (四)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虚报交易或其他事项,使公
司为虚假的交易事项支付款项或承担债务;
     (五)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使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六)授意他人或自己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故意误
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或报告;
     (七)利用电子商务、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存在的漏洞和缺陷
损害公司利益;
  (八)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商业或技术秘密;
  (九)未经授权情况下,从事与公司存在商业竞争的经营管
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在职期间自营或参与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
系的业务等;
  (十)未经授权以公司名义进行各项活动;
  (十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十二)其他损害公司和股东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谋取不当的公司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公司内部
人员为使公司获得不正当经济利益而其自身也可能获得相关利
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国家、其他公司、个人或股
东利益的不正当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此类舞弊:
  (一)为不正当的目的而支出,如支付贿赂或回扣;
  (二)出售不存在或不真实的资产;
  (三)故意错报交易事项、记录虚假的交易事项,包括虚增
收入和低估负债,出具错误的财务报告,从而使财务报表使用者
误解而作出不适当的投融资决策;
  (四)隐瞒或删除应对外披露的重要信息;
  (五)从事其他违法、违规的经济活动;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偷逃税款;
  (八)其他谋取公司不正当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十四条 以下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定的行为视同舞弊。
     (一)存在以下行为而没有向公司报备及进行利益回避的:
的业务相同或近似,双方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
的;
(本人是实际控制人),或委托他人并以他人名义出面作为公司
的供应商、渠道商;
资入股、参股、担任重要职务或有其他经济利益;
亲属有经济往来的。
     (二)未严格履行合同,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或者给公司声
誉带来重大负面影响;
     (三)本人未经公司批准在其他企事业部门、单位兼职;
     (四)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以上亲属包括但不限于员工配偶、已满 18 岁子女及其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兄弟姐妹的配偶。
          第四章 反舞弊调查人员权限
   第十五条 本条款所谓反舞弊调查人员是指内部审计人员、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授权/指定的其他调查人员,调查人
员的权限包括:
   (一)有权现场检查被查部门的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合同
协议、会计凭证、账簿、会计报表、会议记录、文件、发票等各
种纸质和电子资料、证照、资产等被查事项;对现金、票据、固
定资产等资产进行盘点;有权对有关文件、资料等进行复印、现
场拍照、存档;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全体员工应予以配合;
   (二)对妨碍反舞弊调查、拒绝提供资料或正在严重损害公
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有权采取措施制止其损害公司的
行为。
          第五章    舞弊案件的举报、调查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建立舞弊案件的举报电话、电子邮
箱,并将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对外公布,对举报和调查处理后的
舞弊案件报告材料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员工及外部相关人员可通过电子邮箱
的途径举报公司内部员工或相关舞弊案件。举报电话:
   第十八条 公司鼓励、提倡实名制举报,举报人应据实告知
被举报人姓名、部门和违规违纪的具体情节(如:涉及违纪的时
间、事件、金额、操作方式、相关人员等)和证据(照片、录音、
录像、书面资料等)以便及时快速查处,原则上公司审计部优先
受理实名制并且有证据或者明确线索的举报;公司审计部不受理
无证据、无事实、捕风捉影、道听途说、子虚乌有、恶意打击报
复类投诉举报;公司审计部负责对电话、邮件等举报材料逐件拆
阅、登记,及时评估受理,并向举报人回复受理结果;公司已有
正规的投诉举报途径,不受理通过群发邮件、群发微信、QQ 群、
微博等方式进行的投诉、举报。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受理舞弊案件的举报后,应当根据被
举报人职务或岗位、被举报舞弊事件及情节的严重程度,并按照
下列规定开展工作:
  (一)对非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部接到
举报后按规定办理相关登记,并上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
非公司董事和管理层的匿名举报,审计部进行登记并初步评估,
决定是否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部针对可疑的、未被证
实的举报,可视其轻重缓急进行评估并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作出
是否调查的决定;调查结果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事件评估。
  (二)对涉及到公司董事或者管理层的实名举报,公司审计
部接到举报后除应办理相关登记外,还应在第一时间报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决定对事件做进一步调查后,
由审计部和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特别调查小组进行联合
调查,还可视需要聘请外部专家参与、协助调查;调查结果经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会进行事件评估。
  (三)对举报牵涉到审计部人员的,可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举报。
  第二十条 反舞弊工作人员所办理事件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二十一条 舞弊事件调查结束后,公司审计部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书面调查报告。舞弊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
括对被举报的舞弊事件的接受时间、调查人员组成、对该事件的
调查核实情况、是否属实的结论意见以及对相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等。如有相关证据、证物或者证言的,应当在舞弊案件调查报告
附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对于实名举报,无论是否立项调查,公司审计
部均应向举报人反馈结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任何举报均采取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人
的具体信息不被泄露,要求如下: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
押、销毁;
 (二)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部门、住址等情况;严禁将
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投诉举报人员产生不利
后果的其他部门和员工;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举报人在协助调查工作中受到保护。公司禁止
任何非法歧视或报复行为,或对于参与调查的员工采取敌对措
施。对违规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或对举报人员及其近亲属采取打击
报复的人员,将予以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举报或参与舞弊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
向任何部门及个人提供举报人的相关资料及举报内容;所有举报
的受理、调查资料证据及调查报告应当以绝密文件方式由审计部
保存,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任何人不得查阅,确因工作
需要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授权的查阅需进行登记且不得拍照复
印。
                第六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控告、检举重大舞弊案件的有功人员,公司
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由审计部提出申请,具体奖励方式报董事
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   舞弊的补救措施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发生舞弊案件后,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对发生舞弊案件的环节进行评估并改进,必要时由责任部门向公
司管理层提交改进控制的书面报告,以预防舞弊行为的再次发
生。
     第二十八条 对舞弊责任进行追究,包括管理责任和直接责
任。
     (一)管理责任是指负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在其主管工作
范围内因失职、失察导致发生舞弊事件应承担的责任;
     (二)直接责任是指公司管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
围内,直接参与相关决策,或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他
人舞弊,或未履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失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证实违反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规定事项的员工,将根据严重程度予以组织处理或企业纪律
处分,行为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舞弊行为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十条 公司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
企业文化环境,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多
种方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坚持以身作则,并遵守法律、
法规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应当将公司的反舞弊政策、程序
及有关措施,通过公司规章制度发布、培训等多种形式在公司内
部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员工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的
培训,使其明白行为准则。帮助员工识别合法与违法、诚信道德
与非诚信道德的行为。
     (三)鼓励员工在公司日常工作和经营业务中遵纪守法和诚
信道德,帮助员工正确处理工作中发生的不当利益冲突和诱惑。
     (四)公开披露重大舞弊事件的处理结果,让广大员工充分
认识事件的危害性,引以为戒。
     (五)公司鼓励员工对舞弊事件进行举报,并对提供有价值
举报线索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以及有效防止公司利益受损的行
为给予奖励。
     (六)其他有利于营造反舞弊企业文化环境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为有效预防舞弊行为的发生,公司及子公司应
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并定期进行内部控制自查工作。确立可能发
生舞弊风险的关键控制点,对防范舞弊的制度、流程建设和履行
情况进行评估,对重大舞弊事件及时分析并提出预防和控制措
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修改亦同。本制
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中国证监会有关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反舞弊制度》(哈铁科技
【2024】6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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