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铁科技: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8:2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健全激
励约束机制,强化履职尽责导向,保障公司与股东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
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遵循以下
基本原则:
  (一)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
岗位职责、经营业绩、个人绩效紧密挂钩,权责利对等。
  (二)坚持短期与长期结合:兼顾当期绩效与公司长远发
展,防范短期行为,促进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坚持公开公平透明:决策程序、薪酬结构、考核结
果、支付与追索机制规范透明。
  (四)坚持合规与追责统一:严格执行审议、披露、止付、
追索与违规追责要求。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审查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方案,明
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
  第五条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并按规定披露;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
事会批准,并在年度股东会上予以说明,按规定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两部分组成,均为税前收入。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
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保费用等事项后,剩余部分
发放给个人。
  第八条 董事薪酬
  (一)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报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与其履职勤勉情况挂钩,但不与公司
经营业绩或利润指标挂钩。履职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实际任职岗位薪酬标准执
行,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不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不领
取薪酬或津贴。
  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实行年薪制,薪酬结构与比例严格遵循《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要求:
  (一)基本薪酬:占年薪总额不高于 50%,为年度基础性
收入,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占年薪总额原则上不低于 50%,分为月
度绩效薪酬与年度绩效薪酬,与考核结果挂钩。
  年度绩效薪酬以经审计的年度经营业绩、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为依据,结合利润完成情况、个人履职情况计提,部分递延
至年报披露后支付。
          第四章 绩效考核与薪酬发放
  第十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周期:以自然年度为考核周期。月度考核为预
发依据,年度考核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为最终依据。
  (二)考核内容:经营指标、岗位职责履行、重点任务完
成等。
  (三)公司由盈转亏或亏损扩大,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
薪酬应相应下降。
  第十一条 薪酬发放
  (一)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月度预支、年度总结
算,部分递延至年度报告披露后支付。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辞职、免职、
离任等,按实际任期与实际绩效结算薪酬。
  (三)任职期间出现严重违规、被监管处罚、被认定不适
当人选等情形,不予发放或追回相应绩效薪酬与激励。
        第五章 薪酬止付与追索管理
  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公司应立即停止支付未发放的
绩效薪酬: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三)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
  (四)擅自离职、被免职或因过错解除职务;
     (五)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虚假记载等对财务报告追溯
重述,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以下过错的,重新考核并追
回超额发放的绩效薪酬:
     (一)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重大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负有责任;
     (二)违反忠实勤勉义务,造成公司重大损失;
     (三)重大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或严
重不良影响;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重大行政处罚。
     追索范围包括行为发生期间已发放与未发放的绩效薪酬,
可全额或部分追回,通过薪酬抵扣、返还、法律追偿等方式执
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
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制度执行;本办法与新颁法律法规冲突的,
按新规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原
《哈尔滨国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
方案》同时废止。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哈铁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