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
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及《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
六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
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
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
规定,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政策,符合公司经
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并充分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
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 202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利润分配方案提交公司股东会审
议。
二、对《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
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并实施
具体的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事项,有利于增强投资
者获得感,提振投资者长期持股信心,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我们同意《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三、关于续聘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执
业资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诚信状况、投资者保护能
力,能够满足公司对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聘请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6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2026 年度内部控制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
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我们同意《关于聘请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对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
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
体系。截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客
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我们一致同意《成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相关结论。
五、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是基于正常经营
业务开展需要,符合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公
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以不优于对非
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的公允性原
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盈利
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在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
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六、对《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交易是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其相关关联方开展的日常金融产品或服务等关联交易,符合
相关监管要求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遵循市场化定价原则,
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关联交易管理要求
的公允性原则,不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
能力、盈利能力及资产状况构成不利影响。该议案已在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上经公司非关联董事
审议通过,董事对本人及其相关关联方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
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关于成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相关关联方关联交易的议
案》。
独立董事:陈存泰、龙文彬、顾培东、马骁、余海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