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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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
缓、豁免事务,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加强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
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
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判断并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
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
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
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
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
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程序
     第十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十二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
秘书负责登记,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
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和深交所。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和管理工作中发生违反
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的,
公司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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