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6:1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在银行
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
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
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股东、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负责人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
述理由。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
对投资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
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
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
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如果该事件对影响公司偿债能力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八条 公司应通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认
可的网站公布当期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公告;
  (二)募集说明书;
  (三)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四)法律意见书;
  (五)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六) 交易商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债务融资工具交易流通首日披露发行结果。公告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期债券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第十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应按以下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 4 个月内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包含报告期内公司主要情况、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经审计的
财务报表、附注以及其他必要信息;
  (二)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后 2 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
告;
  (三)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季
度财务报表,第一季度财务报表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定期报告的财务报表部分应当至少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
量表。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外,还应当披露母公司财务
报表。
  公司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时间,比照定向注册发行
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内,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
事项时,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前款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名称、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涉及可能对其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
合同;
  (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划转
或报废;
  (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或因赔偿责任影响正常生产经营且难以消除的;
  (七)公司发生超过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八)公司一次免除他人债务超过一定金额,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九)公司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公司涉及需要说明的市场传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三)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四)公司发生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资产被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况;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
  (十五)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列举的重大事项是公司重大事项信息披露的最低
要求,可能影响公司偿债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均应依据本规
则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履行重大事项信
息披露义务,且披露时间不晚于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指定媒体或其他场合公开披
露的时间,并说明事项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董事会或者其他有权决策机构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并有义务进行报告时;
  (四)收到相关主管部门决定或通知时。
  第十四条 在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
在该情形出现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
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偿债能
力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在上述进展或者变化出现之日起两个工
作日内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信息后,因更正已披露信息差错及变更会计政策和会计
估计、募集资金用途或中期票据发行计划的,应及时披露相关变更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更正已披露财务信息差错,除披露变更公告外,还应符合以
下要求:
  (一)更正未经审计财务信息的,应同时披露变更后的财务信息;
  (二)更正经审计财务报告的,应同时披露原审计责任主体就更正事项出具
的相关说明及更正后的财务报告,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财务报告进
行审计,且于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审计报告;
  (三)变更前期财务信息对后续期间财务信息造成影响的,应至少披露受影
响的最近一年变更后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变更后的季度会计报表。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
日披露变更公告。
  第十九条 若投资者认为变更事项对其判断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投资价值和投
资风险具有重要影响,可依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
会议规程》提议召开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变更已披露信息的,变更前已公开披露的文件应在原披露网
站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方式
  第二十一条 中国银行交易商协会及指定的媒体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所有需披露的信息均通过上述媒体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在与上述人员签署聘用合同时,应约定对其工
作中接触到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泄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公
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通报、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述责任追求、处分情况及时上报交
易商协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邦健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