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6:09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
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非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华邦生命健康股
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
  (四)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按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职
能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
规定的媒体公布,并按要求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
债券)信息披露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及深
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
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
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
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
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
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地方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
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
外。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
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应早于上
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应当按照深交所
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
日向深交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经深交所
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
或者弃权票。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
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
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
是否已经审计)。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说明具体内容按照中国证
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
事项的处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出现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
显违反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
料。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及时回
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做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
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告,并在指定网站
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适用
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
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与具体披露内容按《股票上市规则》
及其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公
司发生的重大事件,适用前述规定,由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
发生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
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的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传递、审核与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 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相关人员应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一)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时,
相关负责人应在文件签署前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
门、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该控股子公司、
参股子公司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报告人应在重大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
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内部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
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准文件、法律法规文本、
诉讼或仲裁文件、情况说明等。报告人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部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的负责人或指定的信息报告
人(以下统称“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事项发
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应按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
文件资料。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
情况,报告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决定是否召开董事会,并敦促董事会秘书作好相应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报告的信息后,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
织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提出召开董事会的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需股东会、董事会审议的,在经股东会、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或公告临时报告文件。
  若临时报告不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
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该参股子公司董
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四)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
终签发。
 第三十八条 公司信息发布的流程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将审定的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交所审核登记;
 (二)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地方证监局,并
置备于公司供社会公众查阅;
 (四)董事会办公室人员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归档保存。
 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
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
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函件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
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相关部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
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四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涉及公司
经营或未披露财务数据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
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协调
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三)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深交所要
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部门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四)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通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组织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
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
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
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
董事会及时回复深交所所有问询;
  (六)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七)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漏时,及时
公告;
  (八)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
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
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
向深交所报告;
  (九)《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
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
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
当及时改正,并在公司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
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要求
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管理的第一负责人,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档案管理具体事务。
  第五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
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一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五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
的泄漏。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相
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四条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不得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
的证券或其衍生产品,或者泄漏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或其衍生
产品。
  上述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信息的人员;
  (四)公司的保荐人、证券承销商等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五)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入职或参与相关事项时与其签署保密协
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该等信息
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泄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员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公司重大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
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重大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为其负责部门、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八条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按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
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七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
  第七十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
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应当记录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事项。
  第七十二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
理、妥善的安排参观过程,并指派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七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
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相关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披露公告前不得泄露该
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五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重大信息知情人员的内幕交
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告、解除职务等处分,
并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
报告内容不准确或者泄漏重大信息,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疏漏或者误
导性陈述,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建议董
事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八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地方证监局或深交所
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如下:
 (一)第一时间,系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 24 时)
 (二)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之一的;
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废止。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八十二条 其他在本制度施行前实施的制度、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适用
本制度。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邦健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