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
性关系,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公司的认同;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七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
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
馈。联系方式、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
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将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
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二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
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
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
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露重大事件;
第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
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
音等形式。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
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
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有:
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的信息;
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公司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证券
监督管理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
包括:
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资者进行沟通;
公司的关注度;
的采访、报道;
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准实施;
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系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
常工作机构。该机构工作人员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与投资者、
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种投资
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
第二十五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总部、各分
(子)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应积极参与及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财经公关
公司,咨询、策划和协助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
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以及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根据工作需要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