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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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部治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露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邦生命健
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规定
的,适用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
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
交易。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
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
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
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同时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内幕信息还包括:
  (一)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公
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内幕信息时,应严格遵循有关内幕信息保密措施的规
定。
  第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签订保密协议、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
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有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将相关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
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
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外部
人员提供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外部机构或人员
提供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要求知情人履行保
密义务,杜绝利用相关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一条 对于知悉公司尚未公开的财务信息的知情人,在公司定期报告公
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实际公告日),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
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
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
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三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备。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股东代
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
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
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公司被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上述第十四条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除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规定,建立对内幕信息的内部报告及登记管理机制。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
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事件时,相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报告,由
该部门或单位负责人组织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工作,并及时向公司董
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收购、
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要在启动前做好相关信息的
保密预案,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明确
相关中介机构和其他参与人员、知情人员等各方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
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本条所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司依法需要向国家有关
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登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进程备忘录信息,由董事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
存至少十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职责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领导并总体负责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务,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
整。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备案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
作,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
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各控股、参股公司的总经理、各关联
单位负责人,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
单位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中介服务机构在与公司合作中可能产
生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事宜,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保荐人、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
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
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六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五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公司内部任职人员,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参股公司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可单独或同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
            (三)记过;
                 (四)降职降薪;
                        (五)留职察看;
                               (六)
开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
董事会将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
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
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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