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5:43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议案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分别经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后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寻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董事或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侯选人和新聘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意见开展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
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限。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
席。独立董事委员履职中关注到提名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
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载明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本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华邦健康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估值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