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健康: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6年4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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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规范运作中的作用,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由公司全部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并与公司及公
司主 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存在直 接或间接利害 关系,或 者其他 可能影响
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
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并可根据独立董事
履职需要召开不定期会议。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集人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
开前三日书面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会议材料。如遇特殊情形需立即召
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全体独立董事经一致同意可对前述通知时限予以豁
免。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需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在取得全
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按期召开。
  第四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
达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1名独立董事召集
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职时,依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也
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每名独立董事有一票表决权。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经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决议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被收购,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作出决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本条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发表明确的意见,意见类型包括
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三)独立董事出席和受托出席情况;
 (四)会议议案;
  (五)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独立董事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案、授权委托
书、表决票、会议决议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档案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可以指定董
事会秘书、证券法律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集和召
开提供协助。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独立董事要求,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提供与会
议议题相关的经营情况资料,必要时可以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
作。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
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 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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