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管理,规
范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计量及核销处理的管理,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
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和长期资产等。
(一)金融资产是指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
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二)存货是指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于生产过程
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在途物资和委托
加工物资等。主要包括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
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三)长期资产是指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
以及其他长期资产。
第三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或资产组,下同)的可回收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
可回收金额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
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本制度所称资产组,是指公司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
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
第四条 资产存在下列迹象之一的,表明可能存在减值,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
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
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
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
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远远低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
额、资产发生的营业损失远远高于原来的预算或者预计金额、资产在建造或者收
购时所需的现金支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资产在经营或者维护中所需的现金支
出远远高于最初的预算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五条 除表明存在减值迹象应当进行减值测试的资产外,对于公司因企业合并
形成的商誉、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公司应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如
有客观证据证明发生减值的,根据后续方法计提减值准备。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资产损
失确认及核销管理。
第二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确认标准和计提方法
第七条 金融资产的减值准备
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下列项目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一)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
公司持有的其他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不适用预期信用损失模型,包括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债权投资或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
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衍生金融资产。
预期信用损失,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
均值。信用损失,是指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
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
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
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12个月内的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
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
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
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只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
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运用简化计量
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如果利用可获得的合理且有依据的前瞻性信息,通过比较,发现某项金融资
产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的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显著高于在初始确认时确定的
预计存续期内的违约概率,则表明该项金融资产的信用风险显著增加。
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评估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
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
当对金融资产预期未来现金流量具有不利影响的一项或多项事件发生时,该
金融资产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证据包括下列可观察信息:①发行方或债务人发
生重大财务困难;②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③债权
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
都不会做出的让步;④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⑤发行方或债务
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公司考虑了不同客户的信用风险特征,采用单项和组合方式评估金融工具的
预期信用损失。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
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
合的依据如下:
项目 组合
应收票据 银行承兑汇票
应收票据 商业承兑汇票
应收账款 单项计提组合
应收账款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应收账款 应收保理款的风险等级组合
合同资产 单项计提组合
合同资产 信用风险特征组合
其他应收款 应收股利
其他应收款 应收利息
其他应收款 出口退税
其他应收款 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 单项计提组合
对于划分为账龄组合的应收账款及商业承兑汇票,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
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采用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
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对照表根据应收账款在预计还款期内观察所得
的历史违约率确定,并就前瞻性估计进行调整。
对银行承兑汇票及出口退税,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公司应收保理款组合按风险等级分类计提坏账准备,应收保理款具体风险分
类标准如下:
正常:融资人能够履行合同,生产经营正常,没有足够理由怀疑保理融资本
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
关注:尽管融资人目前有能力偿还,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本息产生不利影
响的因素,但公司有能力收回或基本收回保理融资本息。
次级:融资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入无法足额
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
可疑:融资人无法足额偿还保理融资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造成较
大损失。
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须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
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公司应收保理款组合坏账准备计提比例如下:
风险等级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计提比例 1% 2% 25% 50% 100%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
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
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
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
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
产的账面价值。
第八条 存货的减值准备
公司的存货包括为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库
存商品、发出商品等。
(一)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二)当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净值计量,同时按照成
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人当期损益。
(三)公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
低的存货,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
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
则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四)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提取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九条 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值准备
长期股权投资存在减值迹象的,如当出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大于享有
被投资单位净资产(包括相关商誉)账面价值的份额等情况时,公司对长期股权投
资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
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予转回。
第十条 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
公司按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有
迹象表明一项固定资产发生减值的,以单项固定资产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额,若
难以对单项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固定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
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一条 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对于使用寿命确定的无形资产,如有明显减值迹象的,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每期末进行减值测试。
有迹象表明一项无形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以单
项无形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无形资产所
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回收金额低于该资产
的账面价值,则按照其差额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二条 在建工程的减值准备
公司在每期末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有迹象表明一项在建工程发生减值的,以单项在建工程为基础估计可收回金
额,若难以对单项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在建工程所属的资产
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当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将在建工程的账面价值减记至
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在建工程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
应的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十三条 商誉的减值准备
就商誉的减值测试而言,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
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
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相
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
资产组组合,且不大于公司确定的报告分部。
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
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
减值损失;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
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
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首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
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
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商誉减值准备一经确认不予转回。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处理程序
(一)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
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减
记的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计入当期损益,同时提取相应的资产
减值准备。
(二)对于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由各资产使用部门或业务责任部门编制减值
报告,报告应说明资产减值具体情况、减值原因、相关数据资料和确凿证据(如
有必要需提供独立第三方的鉴证报告)等,并书面向财务管理部提交单项计提坏
账准备报告。
(三)财务管理部核实资产可收回金额与账面价值差额后,按资产减值准备
计提的审批权限报批,待批准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五条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审批程序
除采用预期信用损失确认的减值准备不需额外审批外,采用其他方法计提的
减值准备,年初至报告期末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报董
事会审议批准:
(一)对单项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本节以下简称“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3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
(二)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
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2000 万元的;
(三)对全部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总额占年初至报告期末扣除本次所计提减
值准备后净利润(即净利润与本次所计提减值准备总额之和)绝对值的比例在
除上述规定外,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四章 资产减值核销的审批权限
第十六条 当公司资产发生损失时,责任部门向财务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材料。
财务管理部门在对资产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依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证据,提交资产损失核销报告。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十七条 资产减值核销审批权限
(一)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单笔核销金额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30%以下(含
(三)单笔核销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下(含 10%),如
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超过 3000 万元(含),由公司经营层在每个年度汇总后提
交公司董事会审批;如当年资产减值累计金额未超过 3000 万元,由公司总经理
审批实施。
第十八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坏账损失,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
《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深交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失确
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的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条文解释及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