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未经董事会授权或批准,公司
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管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登记入档、备案及管理工
作。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等给予配合(工作流程见附件 1)。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发行人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该发行人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无法
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2),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
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
构查询。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通知董事会秘书处,
董事会秘书处应在相关人员告知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姓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
知悉信息所处阶段、登记时间及登记人等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公司各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公司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有义务配合
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对所在单位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直接责任,
应及时做好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确定本单位的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联系人,及时向内幕信息管理部门报告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变更
等情况。
分公司、各控股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事项的,应分阶段填写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见附件 3),相关档案材料须在 2 个工作日内报送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
公司应与上述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或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见附件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
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
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
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
保证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不泄露公
司的内幕信息、不利用内幕信息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二条 公司出现以下事项和情形时,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的登记、汇总和报备工作。
(一)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
(二)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事项;
(三)股权激励计划;
(四)编制定期报告;
(五)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六)重大投资、对外合作等重大交易事项;
(七)证券监管机关要求的其他内幕信息事项。
发生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事项时,董事会秘书处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见附件 5),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
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应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 5 个工作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向外部信息使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时,如报送统计报表
中涉及未公开的年报、半年报等相关信息的,应将该外部单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 6)。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应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悉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
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
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会议记录、
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
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证券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等,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知情人应对所报档案和备忘录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七条 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
交易的,公司应及时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
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悉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
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
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公司法》《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 1: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附件 1: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流程
登记表,所报文件首页加盖公司“外报信息保密提示专用章”;相关部门需在事
项完成(报送)后 2 个工作日内把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的
回执交董秘处备案。
员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工作,并在会议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
知情人档案报送公司董秘处。
相关事项履行完毕(会议结束、披露)后 2 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盖章的《中原高
速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公司董秘处。
注:不涉及外报的内幕信息,无需填写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附件 2:
中原高速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适用)
内幕信息事项:
所在单
姓名:自然 所在单 获悉原
序 位与 职务或 知情人身 知悉 知悉 所知悉的 信息所 登记时
人、法人、 位或部 因及方 登记人
号 本公司 岗位 份证号码 时间 地点 信息内容 处阶段 间
政府部门 门 式
关系
注1 注2 注3 注4
注:1.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简称:中原高速 公司代码: 600020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3:
中原高速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股东及其它相关方适用)
内幕信息事项:
知情人身份证号 知悉时 知悉地 获悉原因及方 所知悉的信息内 信息所处阶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名 登记时间
码 间 点 式 容 段 人
注1 注2 注3 注4
注:1. .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机构)名称:
附件 4: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格式)
单位/个人 :
今公司有 (事项名称) 处于 阶段,您/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
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
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章)
年 月 日
附件 5(1):
中原高速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格式)
内幕信息事项:
事项策划决策关
参与筹划的人员名单 参与人员签字处 筹划决策方式 登记时间 登记人
键节点、时间
节点 1:
节点 2:
节点 3:
节点 4:
…
注:1.事项策划决策关键节点一般分为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附件 5(2):
中原高速重大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交易所格式)
证券简称:中原高速 证券代码:600020
姓名(自 所在单
序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内幕
然人,法 所在单 位与上 职务/ 身份证 内幕信息 登记时
号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登记人
人、政府 位/部门 市公司 岗位 件号码 所处阶段 间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部门) 的关系
报送日期:
附件 6:
内幕信息保密提示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河南证监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将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的
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本公司此次报送给贵单位的相关材料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本公司特此向贵单位重点提示如
下:
关信息前,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相关材料涉及的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
时公告披露或已经公告披露该信息。
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向证券监管机
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您的理解和支持,再次表示感谢!
特此函告。
保密提示函回执(登记表)
报送材料名称:
送达单位名称:
接收部门名称 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 送达/接收时间 接收人 送达人
本人(单位)说明:已经了解并向有关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