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高速: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4-23 06: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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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
范设立的股份制企业。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
司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是指综合运用预测、决策、预算、控制、分析、评价、
报告等方法和工具,对企业生产经营中财务资源的取得、配置、使用进行管理
和监督,提高资源要素使用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财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治理结构,合规筹集资金,
有效营运资产,合理控制成本,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加强信息管理,开
展财务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所属各级全
资子公司、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所属各级全资子公司、控股及具
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统称“公司”。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
本部,简称“公司本部”。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和项目部,简称“分公司”。
  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部及下属分公司和项目部,简称“母公
司”。
  公司所属的各级全资子公司、各级控股及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简称
“所属企业”。
  第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
人治理结构要求的有效的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公司确定的发展战略和业务定位
与管理定位相对应的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制定符合公司发展要求的
财务会计政策,根据各自的财务管理职责和权限,合理筹集资金,有效营运资
产,加强预算管理,控制成本费用,规范收益分配及重组清算财务行为,提高
公司财务运作效率;加强内部控制,防范经营风险;加强财务信息管理,保证
财务信息真实可靠、准确完整、沟通顺畅。
  第六条 公司会计核算的基本任务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
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
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及时准确地向财务报告使用
者提供与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会计信息。
  第七条 公司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承担缴税义务的,应当按照国家统
一的税收制度规定计算缴纳相关税款。公司财务处理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不一致的,纳税时须依法进行调整。
          第二章 公司财务治理结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逐级负责体制。母公
司及所属企业各自作为一级独立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照章纳税。
  (一)公司本部作为公司投资中心、效益中心,进行汇总核算。公司本部
设财务融资部,负责母公司的预算管理、资金运营、会计核算和税收管理等工
作。各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财务融资部相关工作。
  (二)分公司设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资金结
算和税费结缴等工作,每月按公司本部通知要求及时报送各类财务会计信息。
  (三)分公司财务部门行政上受各单位领导,业务上接受公司本部财务融
资部的直接管理和指导。
  (四)公司本部对下属分公司,分公司对下属各收费站收入、支出等资金
往来均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公司应按公司本部通知要求及时、准确、
完整的上解各项收入。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制度规定,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财务
战略、财务规划、编制财务预算。
  (二)组织实施公司筹资、投资、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方
案,诚信地履行企业偿债义务。
  (三)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
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四)根据公司重大经营投资需要、模拟测算未来财务状况及财务分析,
实施财务控制。
  (五)编制并提供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信息和有关情况。
  (六)根据政府监管机构及上级单位的管理要求,按期报送各项财务数据
及财务报告。
  (七)配合有关机构依法进行公司审计、评估、财务监督等工作。
  (八)决定公司涉及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的各项财务服务等中介机构事项。
  (九)负责组织实施财务共享服务中心,整合财务资源,降低财务管理成
本,提升财务管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条 公司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与公司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
对财务管理进行全局、长期谋划,为公司实现战略目标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制度,明确决策主体、权限、责任、规则
和程序、回避制度、追责机制等,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听取职工、相关组织意见的财务事项,依照其
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健全财务决策回避制度。当财务决策事项涉及与公司利
益有冲突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关系方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主动回避。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同受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认为关联关系。
  第十三条 公司对财务活动进行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战略引领。企业应当科学分析内外部环境,制定并实施与本企
业发展战略相匹配的财务战略、财务规划。
  (二)高效配置资源。企业应当加强预算管理,优化财务结构,加强业财
融合,促进财务资源配置最优化。
  (三)平衡成本效益。企业应当平衡成本投入与预期收益,以最小的投入
实现最佳效益。
  (四)动态监控风险。企业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实现
风险精准识别、及时预警、有效处置。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办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编制合并
财务报表,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五条 公司制定统一的预算管理办法。公司以现金流为核心,按照实现
公司价值最大化等财务目标的要求,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
分配、重组清算等财务活动,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母公司财务融资部负责制定公司财务管理等制度并监督实施;负
责公司财务预决算、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所属企业财务管理工
作。
  母公司财务融资部遵从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设置岗位,制定岗位责任制度。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统一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
况,拟订本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原则上不得以公司制度替代本企业制度。
             第三章    资金筹集
  第十八条 公司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内部
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利用好境内和境外金融市场,统筹考虑监管要求、
筹资成本、筹资时间、筹资风险等,合理确定筹资规模、方式、工具、期限等,
持续优化资本结构。
  公司筹集权益资金和债务资金,应当制定筹资方案,明确资金用途。对外
提供的业务和财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不得编造、隐瞒营业收入、生产成本、
资产价值等关键信息。
  公司从境外金融市场筹集资金,应当同时符合境内外监管规定,并做好外
汇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依法吸收直接投资,发行普通股、优先股、永续债
等权益工具,以及自我积累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接受股东以货币资金和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
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不得接受商誉、自然人姓名、信用等出资。其中,特定
债权是指公司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永续债以及依法可以转作股权的其他债
权。
  公司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时,须核实资产的权属、状态、价值等,并及时
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的,依照其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持续经营期间股东增加、减少和转让出资的,须遵循法律、
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必要决策程序,投资者不得抽逃或变相抽
回资金。公司对有关资本变动事项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的,还需办理企业国有产权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应当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履行注册资本的缴纳义
务,并办理工商注册资本认缴登记。
  公司股东实际缴付的出资确认为实收资本(含股本,下同),股东实际缴付
的出资超出股东认缴注册资本或者股票票面金额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
股东会审议决定,资本公积可以用于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无待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者当年税后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后仍有余额的,须按照当年税后利润或其弥亏后余额的 10%提取法定公积金;
年末法定公积金余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 50%及以上的,当年可以不再提取法
定公积金。
  公司在税后利润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当年税后利
润或其弥亏后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任意公积金。
  经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的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和转
增注册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的数
额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
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
  公司依照上述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
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
者股款的义务。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
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第二十四条 公司税后利润提取盈余公积和向股东分配后的余额,作为公司
未分配利润,可以用于以后年度向股东分配、弥补亏损和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等方式从境内外
金融市场筹集债务资金的,须明确筹资目的,强化资产负债期限匹配,确保项
目收益可以还本付息,合理控制杠杆率和财务风险。
  母公司或者所属企业为公司其他所属企业筹集债务资金提供担保的,应当
召开股东会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单一股东表决
权超过三分之二的,应取得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公司筹集债务资金需要提供担保物的,担保物的价值应当与筹资金额相当。
  第二十六条 公司通过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商业票据等方式筹集短期资金
的,应当按时履约,避免损害公司信用。
  公司依法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各级人民政府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一)为鼓励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提供市场稀缺产品服务、提升劳动者技
术技能、安置职工等一次性给予的补助、贴息和税费返还,冲减相关成本(费
用)或者作为收益处理。
  (二)对企业因自然灾害、意外事件、行政征收征用等导致损失的援助、
补偿,作为收益处理。
  (三)企业在规定期间或者满足规定条件时需偿还的贷款、资助,作为负
债处理。
  (四)对基础设施建设、重大技术改造等项目投资给予的补助,作为实收
资本或者资本公积等,由全体股东按收到补助时的持股比例享有权益。
  (五)国家以出资人身份注入资本,增加公司的国家资本。公司应当制订
注资方案,明确国家资本所占比例,由占注资前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审
议通过。
  公司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运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收到
的财政资金,应当作为公司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收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约定用途使用所筹资金,合理安排分红和还本付息
等资金来源并及时支付,维护公司信用和再筹资能力。将所筹资金进行大额支
付或转账的,应当符合筹资方案的资金用途,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大额资金的
管理规定。
  公司回购本公司股份(股权),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形,评估论
证该项回购对自身债务清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影响,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
后实施,并合理控制回购成本。
  公司利用客户押金、预收款、自有资金等对外开展投资、理财、借贷业务
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不得影响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
               第四章 资产营运
  第二十九条 公司根据发展战略和生产经营需要,遵循风险与收益均衡、成
本效益最优等原则,实施资产结构动态管理,合理配置生产要素,提高资产周
转率和运营效益。
  第三十条 公司资金调度按照公司预算管理办法、经费管理办法、货币资金
管理办法等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公司支付、调度资金,须依据有效合同、合法
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分公司不得挪用、平调、截留各类收入资金,各类开支要严格按
照公司的规定标准和程序执行。
  (二)各分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对外借款,无权对外出具任何
形式的担保,无权将公司资产进行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出售或出借。
  (三)严格银行账户管理。公司各类资金账户均须经公司批准后,方可开
立;母公司各类资金账户由本单位财务融资部进行统一管理。
  (四)对批复后的工程项目,公司职能部门(或各分公司)负责工程的计
量、监理(或聘请专业机构监理)和交竣工验收,公司财务融资部根据工程进
度报公司批准后分期拨付。
  (五)公司向境外支付、调度资金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税收管理的规
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财务融资部对公司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但应
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损害公司总部少数股东和所属企
业的利益。公司境外投资所在国(地区)对资金调拨有限制的,可以通过符合
当地法律法规的方式实行境外资金集中统一管理。
  公司实行统借统还,由公司本部从外部筹集债务资金后转借所属企业使用,
转借时公司本部应当与资金使用企业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担保。
母公司承担统借统还对外偿债责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筹资合同约定,
履行内部相关程序。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合同的财务审核制度,明确业务流程和审批
权限,实行财务监控。公司的各类合同,签订前均须进行财务审核与财务监督。
未经财务审核,并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与公司规定的合同,公司财务融资部可拒
绝办理支付手续。
  公司应加强应收款项管理,公司应在每年末前完成各类应收款项的清收工
作,评估应收客户信用风险,跟踪应收客户的履约情况,落实收账责任,减少
坏账损失。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存货釆购、储存、领取、盘点等全过程管理。建立统
一的采购管理办法,规范存货釆购审批、执行程序,根据合同的约定以及内部
审批制度支付货款。
  第三十四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购建、使用、处置等管理制度。存货、固定
资产等实物资产以及依附于实物资产存在的无形资产按照“谁使用、谁管理、
谁核算”的方法,实行分级核算体系。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建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
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并经过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
财务决策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选择供货商以及实施大宗采购,应按国
家及国有企业相关规定采取招标或询价等方式进行。相关购建工作完成后,应
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自创、购买、接受投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须依
法明确权属,落实有关职能部门在无形资产使用、经营、维护等环节的管理责
任。
  公司建设运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形成的收益权应当作为无
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发生转让、租赁、质押、授权经营、连锁经营、对外投资等情形
时,公司须综合考虑合同期限、是否排他等因素,合理确定交易价格或者使用
费,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创建和使用数据资产,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社会公德,不得侵犯、泄露个人隐私,明晰数据资产的所有权归属,定期
评估、及时记录数据资产的价值。
  公司在数据收集、处理、传输、储存、分析过程中,须加强授权管理,控
制共享范围,确保系统安全稳定、不可更改。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组织内部团队或者委托具有能力的
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投资企业或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审批
制度履行批准程序,落实决策和执行责任。向境外投资的,须同时遵守境内外
投资项目管理、外汇、税收等规定。
  公司对外投资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投资金额及支付方式、企业享有的投
资权益、审计监督等重要财务事项。对于大规模或者高风险对外投资项目,公
司可在合同中约定向其选派财务负责人或者财务人员,加强投后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通过设立基金、融资平台公司等形式开展对外投资,须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设立条件和运营要求,在基金、融资平台公
司等章程中明确投资方向、管理模式、风险控制、收益实现、退出方式等重大
事项。
  第四十条 公司转让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以及其他权益工具,应当参照市场
价格、资产评估结果等合理确定转让时机、转让价格等。对于非上市股权投资,
原则上应当通过公开方式征集受让方,如因特殊商业考虑等不能公开征集的,
应当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
  公司应当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合同,明确约定股权价款收取、交割期间损益
承担等财务事项。如交割时仍有未收取价款的,应当取得受让方提供的有效担
保;剩余价款迟延交付时间较长的,应当按照约定利率收取利息。国家对国有
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根据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及偿债能力,按照内部审批制度釆取相应的风险控
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实行跟踪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被担保单位
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捐赠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不能影响公
司持续经营能力,也不得以捐赠名义转移公司财产。对外捐赠应明确捐赠的范
围和条件,落实执行责任,严格按照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期权、证券、外汇交易等业务或者委托其他机
构和管理团队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应按照内部审批制度履行批准程序,签订书
面合同,建立业务审批、操作流程、风险管控、交易报告、信息披露等制度,
定期对账,控制风险,且不得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公司委托其他企业、机构、个人或者接受其委托从事特定业务,
应当评估必要性和相应风险,审慎选择代理人或者委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代理
双方权责利。
  公司作为委托人,应当落实对代理人实施跟踪监督的责任,不得利用委托
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以委托为由放松风险管控。
  公司从事代理业务,须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实现代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
管理和核算,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互相转嫁经营风险。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政策并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各项资
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标准,应结合市场价格变化趋势、行业惯例、公司实际等因
素合理确定,必要时可以征询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的意见。计提标准一经选用,
若前述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应当定期开展减值测试,及时足额计提准备,真实反映资产价值变动
情况。资产计提准备金额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对计提准备后的资产,须落实内部后续监管责任。没有证据表明资产损失
已实际发生,不得核销资产及其减值准备。对已计提准备,根据国家统一规定
予以转回的,公司应当予以转回。
  第四十六条 公司实际发生资产损失的,须及时予以核实、查清责任,追偿
损失,按照规定程序核销资产。
  实际发生损失的资产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不足以补偿实际损失的,不足部分
作为当期损益处理;未计提减值准备且金额重大的,公司应当向董事会作出书
面说明。
  公司对已经全额核销的资产,除有证据表明相关权利义务已经终结外,应
当实行账销案存管理,落实内部追偿和清收责任。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售、抵押、质押、置换、报废等方式处置资产时,须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内部资产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其中,处置
主要资产涉及公司经营业务调整或者重组的,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
过的业务调整或者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企业之
间的交易计价结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非法转移公司经济利
益或者操纵关联企业的利润。
              第五章 成本控制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据财务战略建立成本(含费用、支出,下同)控制系统,
对各项成本进行合理分类,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合理选择成本控制方法,强化
成本预算约束,实行成本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公司实行费用归口、分级管理和全面预算控制,须建立健全费用开支范围、
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
  第五十条 根据具体业务情况,公司必须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成本的界限,
根据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原则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的界限,
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结合所处产业和自身战略等合理确定研发方向和具体
项目,并根据研发项目、研发环节或者研发部门设立台账,归集管理研究和开
发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管理信息系统等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发生销售折扣、折让,以及支付必要的佣金、手续费、劳
务费、提成、等业务费用 ,应当以内部销售政策、合同约定、有效凭证等作为
依据履行内部审核和审批手续,防止采用业务费用形式进行贿赂等违法行为。
  公司向个人以及非经营单位支付上述业务费用的,因属于临时性、一次性
或小额支出未制定内部销售政策、未签订合同,以及对方无法出具有效凭证的,
应当制作书面文件,列明支出用途、公司经手人、对方经手人等信息,由收款
人签字并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后备查。
  第五十三条 公司依法实施安全生产、清洁生产、污染治理、地质灾害防治、
生态恢复、环境保护、售后服务等义务所需支出,国家有规定标准的,按规定
执行;没有规定的,公司合理测算,必要时可以聘用中介机构、外部专家评估
测算。国家规定或公司估算的支出不足的,公司据实列入成本,不得挂账虚增
利润。
  对于未来一次性发生的大额法定支出,公司应当提前作出财务安排,保障
到期支付资金的需要。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以及使用、占用国有资源的费用等。
  公司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
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成本责任制,根据成本动因等确定各项成本
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加强对关键成本项目的预算控制、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对于存在较大管理风险的成本项目,如业务招待、公务用车等支出,公司
应当建立健全专项管理制度,明确开支范围、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流程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须对生产经营中使用劳动力要素发生的所有成本进行全口
径归集和管理,建立健全人工成本投入产出评价指标体系。
  人工成本包括公司向个人支付的劳动报酬,为职工缴纳或提取的社会保险
费、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含年金,下同)、补充医疗保险费、职工福
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为特定群体或个人支付的劳动保护费、经济
补偿金,以及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收入分配和劳动保障政策、劳动合同约
定支付的其他人工成本。
  第五十七条 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向职工支付劳动报酬。
  公司发生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绩效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劳务费等劳动报酬支出,原则上应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本人或者为本公司提
供劳务服务的单位;经职工或者服务单位书面同意,可以以实物、债权资产等
非货币形式支付。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依法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
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司应遵循量力而行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
补充养老保险。
  第五十九条 公司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在预算内据实列支职工教
育经费、职工福利费。
  公司须按照发放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和依法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所处内外部环境变化情况,适时调整内部组织结构,
进行流程再造,推动技术革新,改进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效能,降低制度成本。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股东、董事、经理层以及其他个人承担与公司生产
经营无关的下列支出:
  (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
  (二)购买商业保险(法律法规允许或履行过内部程序除外)、证券、股权、
收藏品等支出
  (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
  (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
  (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
           第六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制度,在公司范围内建立全面预算的组
织、目标确定、编制、执行等内容和程序,并对一定预算期间的经营活动、投
资活动和财务活动实施全员参与、全方位管理、全过程控制的综合性系统管理。
  第六十三条 依据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从公司所处市场地位、提升潜
力、未来市场前景和对竞争对手的发展判断、国家政策和行业政策的可能变动
等出发,以国内外同行业内先进企业水平为标杆,经科学论证确定预算目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建立和完善预算管理办法,明确预算编制依据、编制程序、
编制方法,确保预算编制依据合理、程序适当、方法科学。公司根据中长期发
展战略和年度经营计划,合理选择或综合运用各种预算编制方法,按照先经营
预算、长期投资预算、筹资预算,后财务预算的流程进行,上下结合、分级编
制、逐级汇总上报,编制年度全面预算方案。
  第六十五条 公司加强对预算执行的管理,以年度预算作为组织、协调各项
经营活动的基本依据,明确预算指标分解方式、预算执行审批权限和预算执行
情况报告等,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制,确保预算刚性,严格执行预算。公司以预
算为标准,通过过程监督、信息反馈、预算调整等方式促使预算执行不偏离预
算标准。
  第六十六条 公司采用定量分析方法和定性分析方法,对预算进行事前、事
中和事后分析,保证全面预算顺利实施。
            第七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政
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进行
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结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一)记账基础和计量属性
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可以采用相应计量属
性进行计量。
  (二)会计期间
  会计期间分为中期和年度,中期指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
(如季度、月度)。
  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三)记账本位币
  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四)存货
  公司存货分为库存商品、低值易耗品、开发成本、开发产品等。库存商品
发出时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开发产品发出时,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其实际成
本。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公司
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减记存货价值
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存货跌价准备在原已计提的金额内转回。公司存货盘
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公司低值易耗品领用时采用一次转销法摊销。
  (五)投资性房地产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成本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六)固定资产
  公司的固定资产除公路及桥梁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其他各类资产采用
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七)无形资产
  收费路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特许经营权采用工作量法在收费路桥
经营期限内进行摊销,其他无形资产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摊销。
  (八)长期待摊费用
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对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长期待摊费用项目,其摊余价值全部计入当期损
益。
  第六十八条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
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具体如下:
  (一)信用风险减值损失
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其损失准备。
  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对应收账款划分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
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应收账款组合 1:应收通行费收入等组合
  应收账款组合 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对于划分为组合的应收账款,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
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
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详见下表:
组合类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1                    账龄分析法。
         应收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减
  组合2
               值外,不计提坏账准备。
  组合 1 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00%
        一至二年                      10.00%
        二至三年                      20.00%
        三至四年                      50.00%
        四至五年                      80.00%
        五年以上                      100.00%
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其他应收款组合 1:应收往来款、保证金等账龄组合
  其他应收款组合 2:合并范围内关联方款项
  其他应收款组合 3:其他组合
  对划分为组合的其他应收款,公司通过违约风险敞口和未来 12 个月内或整
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具体方法如下:
组合类型           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
组合1                      账龄分析法
        应收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关联方款项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发生减值外,
组合2
                    不计提坏账准备。
        单项计提方法,即根据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
组合3
                   面价值的差额进行计提。
     组合 1 中,采用账龄分析法计提坏账准备的,计提标准如下:
         账   龄                           计提比例
         一年以内                             5.00%
         一至二年                            10.00%
         二至三年                            20.00%
         三至四年                            50.00%
         四至五年                            80.00%
         五年以上                            100.00%
     组合 3 中,采用其他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
          组合名称                          计提方法说明
  支付股权认购款、竞拍保证                单项计提方法,即根据应收款项的
金、联营企业合作划款产生的应收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
款项                       的差额进行计提。
     (二)投资性房地产折旧
     公司投资性房地产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并按照固定资产的有
关规定,按期计提折旧。投资性房地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
(摊销)率列示如下:
 类别       预计使用寿命(年)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摊销)率%
房屋建筑物            30~50           5.00              1.90~3.17
     (三)固定资产折旧
残值为零。
     某期间公路及桥梁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某期间公路及桥梁的折旧额=该期间公路及桥梁的实际车流量×(公路及桥
梁的原价÷收费权经营期限内预测的总车流量)
  其中:郑漯路的收费权经营期限为 30 年,郑尧路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定为
  以上车流量统计均为收费口径,即按收费标准折算为收费标准最低车型的
交通量。对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的差异,公司每三年将根据实际车流量重
新预测剩余期限的总车流量,并调整以后年度每单位车流量应计提的折旧额,
以保证全部路产价值在收费权经营期限内全部收回。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
量产生重大差异时,公司将重新预测总车流量并调整计提的折旧额。
  公司根据其他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
计净残值,按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并在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如与原先估计数存在差异的,进行相应的调
整。公司确定各类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如下:
   类别        折旧方法    折旧年         残值率    年折旧率
                     (年)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15~30    5     3.17~6.33
  安全设备      年限平均法        3~15     5    6.33~31.67
  监控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    9.50~19.00
  收费设备      年限平均法         5~8     5    11.88~19.00
  通讯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5     5    6.33~19.00
  机械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    9.50~19.00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5~10     5    9.50~19.00
  其他设备      年限平均法          5      5        19
  其中,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累计金额计算确定折旧额。
  (1)公路及构筑物的更新改造支出在其所属路段剩余收费权经营期限预测
的总车流量内按车流量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
  (2)其它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在其所属固定资产剩余年限内按平均
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四)无形资产摊销
  收费路桥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特许经营权采用工作量法在收费路桥
经营期限内进行摊销。特许经营权的摊销额=该期间收费路桥的实际车流量×
(收费路桥的特许经营权账面价值÷收费权经营期限内预测的总车流量)。其中:
郑民高速郑开段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定为 30 年、德上高速永城段一期的收费权
经营期限暂定为 30 年、德上高速永城段二期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定为 30 年、
商登高速商丘至航空港区段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定为 30 年、商登高速航空港区
至登封段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定为 30 年、郑民高速开民段的收费权经营期限暂
定为 30 年。以上车流量统计均为收费口径,即按收费标准折算为收费标准最低
车型的交通量。
  对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流量的差异,公司每三年将根据实际车流量重新预
测剩余期限的总车流量,并调整以后年度每单位车流量应计提的摊销额,以确
保相关收费路桥特许经营权可于摊销期满后全部摊销。当实际车流量与预测车
流量产生重大差异时,公司将重新预测总车流量并调整计提的摊销额。
  无形资产于取得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使用寿命为有限的,自无形资产
可供使用时起,采用能反映与该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的摊销方
法,在预计使用年限内摊销;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采用直线法摊销;
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作摊销。 摊销方法如下:
      类   别     使用寿命(年)             摊销方法
      软件                 5.00       直线法
     土地使用权            24.00-30.00   直线法
      商标                 10.00      直线法
  (五)预计负债
  与或有事项相关的现时义务,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且金额可可靠
计量时确认。最佳估计数按金额范围平均数、单个项目最可能金额或多个项目
概率加权确定;预期补偿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不超过负债
账面价值)。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复核账面价值,按当前最佳估计数调整。
  第六十九条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法。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进行处理。在每一会计
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
法进行处理。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时,从可追溯调
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确定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
切实可行的,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信息应当在会计
报表附注中披露。
务发生了变化,从而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或者资产的定期消耗金额进行的
重估和调整。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信息应当在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表造成遗漏或误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能够合理预计取得并应当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重要的前期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
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
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前期差错
更正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当期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
              第八章 收益分配
  第七十条 公司规范开展税后利润分配,建立健全绩效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
机制,促进股东、董事、管理层及其他职工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和制度
约定,按照资本、劳动、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贡献有序参与公司收
益分配。
  第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及其他职工履行公司职务或者以公司
名义开展业务所得的收入,包括销售收入以及对方给予的销售折扣、折让、佣
金、回扣、手续费、劳务费、提成、返利、进场费、业务奖励等收入,全部属
于公司。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照章程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税后利润分配应
当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可持续原则,兼顾自身发展和回报股东的需要,
并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在章程和内部制度中规定利润分配的条件、频率、顺序、形式,
以及参与分配的股东类别、分配比例等,并按规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第七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持续经营情形下,经股东会审议后可以
用盈余公积弥补,或者在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内,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
税法规定的结转年限届满后,仍未得到弥补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税后利润弥补,
或者经股东会审议后用盈余公积等弥补。
  第七十四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重组清算
  第七十五条 公司基于提高要素生产率、改善财务状况、转变生产经营模式、
完善治理结构、形成或扩大市场竞争优势等需要实施重组,对各类资源要素进
行重新配置的,须论证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合理选择重组方式,拟订重组
方案,经股东会审议后进行。
  公司因解散、破产等拟实施清算的,须成立清算组,确保将全部资产、债
务纳入清算范围,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剩余财产。
  针对重组、清算不同于持续经营状态的管理要求,公司应明晰重组、清算
期间的管理权限,特别是财务权限。
  第七十六条 公司实施重组,原则上须开展以下财务工作:
  (一)清查财产,核实债务,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制订职工安置方案,依法测算职工安置成本。
  (三)与债权人协商,制订债务处置方案。
  (四)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交易或者作价的参
考依据。
  (五)参与拟订重组方案,履行审议批准程序。
  (六)执行经批准的重组方案,加强方案实施过程的财务控制。
  公司可以根据重组类型及涉及利益主体,减少或者增加财务工作内容。涉
及产权重组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保障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第七十七条 公司采取分立方式进行重组,须在分立协议中明晰原企业资产、
负债、所有者权益在分立企业间如何分割,以及原企业股东在分立企业的股权
比例。
  公司划分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应当按照业务相关性或者资产相
关性原则制订分割方案。对不能分割的整体资产,在评估机构评估的基础上,
经分立各方协商,由拥有整体资产的一方给予他方适当经济补偿。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可以采取合并方式进行重组,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前企
业的各项资产、债务以及经营业务,由合并后企业承继,合并协议应当明确合
并前各企业股东在合并后企业的股权比例、合并各方资产作价办法;控股合并
不应涉及被控股企业的资产、债务转移。
  合并后企业应当加强财务协同,完善财务治理结构,整合财务资源。
  第七十九条 公司釆取托管方式进行重组,须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并与受托
方签订托管协议,明确托管经营的资产负债状况、托管经营目标、托管期限、
托管资产处置权限、收益分配办法、财务监管措施、责任追究等。
  受托方须根据托管协议制订实施方案,管理托管企业的资产与债务。未经
公司股东会授权,不得转让、转移托管资产和经营业务,不得以托管企业名义
或者以托管资产对外担保。
  托管期限届满,公司应当对托管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评价托管方履职绩效。
  第八十条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已占用的国有划拨土地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
评估,履行相关手续,并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一)继续采取划拨方式的,可以不纳入公司资产管理,但应当明确划拨
土地使用权权益,并按规定用途使用,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二)采取作价入股方式的,将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作国家资本,形成
的国有股权由重组前的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者主管财政机关确认的单位持有。
  (三)采取出让方式的,由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支付出让费用。
  (四)采取租赁方式的,由公司租赁使用并缴纳租金。
  公司进行重组时,对已占有使用的水域、滩涂、海域等国有资源,以及探
矿权、采矿权、采砂权等特许经营权,依法可以转让的,比照前款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施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
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清算组承担的财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布清算公告,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组织收回公司拥有的债权,确实不能收回的坏账予以核销。清算时
仍有未缴出资的,要求相关股东补足。
  (四)核查清算组成立前重大资产处置和经营事项,发现违法违规处置和
经营造成损失或者转移财产的,予以追索。
  (五)处理未了结生产经营业务。
  (六)组织财产变现。
  (七)清偿各类债务。
  (八)分配剩余财产。
  (九)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十)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一)提交清算报告,造具清算财务账册,办理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
止。
  第八十二条 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
企业章程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给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
偿金,除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外,区别以下情形处理:
  (一)公司重组时发生的,作为重组成本,可以约定由重组方或本公司承
担。由本公司承担的重组成本,不涉及产权重组的,计入当期损益;涉及产权
重组的,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二)公司清算时发生的,以企业扣除清算费用后的清算财产优先清偿。
  第八十四条 公司重组、清算导致法人主体不再存续的,有关职工权益按照
以下原则处理:
  (一)对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
人账户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法支付经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职工
的经济补偿,如果没有承继单位,以公司现有资产为限优先清偿。法律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未计入职工个人账户部分和补充医疗保险及职工
教育经费余额,不属于拖欠职工债务,重组、清算时须予以核减,相应核增未
分配利润。
               第十章 信息管理
  第八十五条 公司应当区分内部和外部需求建立健全相关财务信息管理制度,
明确内部财务部门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信息收集、提供、处理、报告、保密等权
责,提高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有用性。
  第八十六条 公司建立财务和业务一体化、标准化的信息处理系统,逐步实
现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财务管理,为公司实施降本增效、转型升级、风险
管理、战略管控等提供支撑作用。
  公司将通过统筹企业资源计划、财务共享中心等,整合规范各类业务、财
务流程,对公司内部物流、资金流、信息流进行集成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不得拖延、阻挠。
  公司对外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依法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主管财政机关
报送季度、半年度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不得在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上作虚假
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第八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和董事会等决策需要编制内部财务报告,
科学设计指标体系、报表格式、报告频率等,基于可得信息开展财务分析和预
测。
  第九十条 公司须建立财务预警机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行业标准,确
定财务危机警戒标准,重点监测杠杆率、经营性净现金流量与到期债务、公司
资产与负债的适配性等指标,及时就有关财务风险预警信息进行内外部沟通,
提出应对财务风险的措施和方案。
  第九十一条 公司股东、董事、管理层、财务人员及其他职工应当按照授权
使用和报告工作中掌握的企业财务信息,不得向没有相应权限的外部单位及个
人和内部职能部门及人员泄露。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九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
  (一)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
  (二)公司管理层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公司股东、董事会、以及
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三)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
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九十三条 公司董事、管理层在经营过程中违反公司章程和本制度有关财
务规定的,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追究管理层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依法聘请审计、评估等中介机构,以鉴证、咨询等形式开
展监督。公司选择和更换中介机构时,应当遵循内部控制要求,监督对象和相
关业务所在职能部门应当回避。
  第九十五条 公司依法接受财政、国资、证监会、交易所和行业主管部门的
财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的财务审计和国家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
  第九十六条 公司或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对有关当事人、责任人
进行相应的处罚。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按国家政策规定处理;违反公司内部
规定的,由公司及股东会、董事会、管理层根据管理权限做出具体处罚决定。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调整的,以国家法
律法规为准。
  第九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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